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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诚信原则在商标法中如何适用?

摘要1:解读:(1)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涉及诚信原则应当适用《商标法》第4条、第13条、第15-16条、第32条、度44条第1款之具体法律规范;(2)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中商标法并没有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可以适用《商标法》7条第1款规定,如果明知注册商标专用权非诚信取得而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恶意诉讼或投诉),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其非法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且须对他人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2:【注解1】非诚信取得注册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即便嗣后转让,受让人也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抗辩。
【注解2】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核准注册取得的基本原则,违反诚信注册商标应当宣告无效,但无效宣告诚信并不是商标权属的确认程序,诚信原则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

【笔记】认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能否要求主管机关查处?

摘要1:问题:当事人认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能否要求主管行政机关查处?
解读:当事人认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可以要求主管行政机关查处。

摘要2:【注解】被执行人举报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33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32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327号
【裁判摘要】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吴××以“吴宇”的名义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的形式投诉外海家友超市对持卡消费不开具发票的逃税行为,要求被上诉人江干税务局调查处理。上诉人的投诉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及《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二条所指的信访行为,是符合信访形式要件的,故上诉人吴××属于信访人。本案中,被上诉人江干国税局对上诉人吴××反映的情况和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以网络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了回复,该回复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此,上诉人吴××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注解】(1)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消费者应以税务机关不作为起诉;(2)消费者以税务机关认定商家不存在偷逃税的行为起诉,由于商家偷逃税与消费者不存在实际利益关系,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甘行申15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甘行申15号
【裁判摘要】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举报人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件起因是申请人叶某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第三人涉嫌价格违法,要求予以查处。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原则,对投诉人举报事项转至兰州市安宁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作出被诉的编码2018002号《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是将安宁区发改委投诉事项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申请人叶某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该告知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1006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终10066号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法院应否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拆除)申请?

摘要1:解读:(1)法院不受理建设用地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拆除)申请;(2)法院应当受理农业用地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拆除)申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答复》(2022年6月29 日,[2022]最高法行他5号)。
【摘要】相邻权人为排除妨碍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邻居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拆除决定后,被拆除人不拆除的,相邻权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影响到其相邻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解1】拒不交出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行政机关径行实施清表超越职权——(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径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名下超越职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696号
【注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不享有强制执行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性依据。——参加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晋行再31号
【注解3】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当事人能否诉请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强拆法定职责?|(1)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申请;(2)诉请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实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诉请依法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91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再112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再11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从查明的事实看,株洲市人社局2014年12月23日接到童××等76位民工(21个班组)投诉后,按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广东电白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所欠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并按核实后的工资数额支付到位,同时将21个投诉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株洲市人社局。其中还明确告知广东电白公司“逾期未支付务工民工工资又不能提供上述21个投诉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将依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投诉人及所属民工被拖欠工资数额直接进行认定并予以追缴,同时依照拖欠应付工资金额50%以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虽然广东电白公司提交《关于童正明班组状告我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回复函》,就所涉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了异议,但广东电白公司未按株洲市人社局指令书的要求予以执行,也没有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提交任何法律规定应由其提交的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在此情形下,株洲市人社局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的规定,对广东电白公司作出《民工工资认定通知书》,认定广东电白公司拖欠21个民工班组76人工资共计2775500元事实成立,要求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76名民工工资2775500元。

摘要2:(续)由于广东电白公司逾期仍未支付,株洲市人社局在事先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后,依法作出株人社监行决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76人工资共计2775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合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36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业主在微信权维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关于被申请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提交了微博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维权群成员截图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生效判决中记载的部分购房者作为维权代表与中基首业公司代表会谈退还信息服务费事宜的相关事实,足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被申请人通过加入购房者组建的维权微信群、直接参与投诉或信访等集体维权活动、亦或由部分购房者作为维权代表发表群体诉求等方式,已经积极表达了维护其权益的主张并采取了维权行动,相关政府部门亦介入协调,蓝瑞峰公司对购房者的集体维权活动也应当是知情的。由此可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4号

摘要1:【裁判摘要】保险人未按约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资金占有费用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深远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书》显示,中华联保公司已收到深远发公司的书面索赔申请,中华联保公司及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作为保险人,未按约在等待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深远发公司进行相应理赔,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深远发公司向中华联保公司、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主张赔偿资金占用费,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索赔申请书》判令中华联保公司、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用并无不当,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35号
【摘要】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主张深远发公司出借的5000万元资金非自有资金,理由是深远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并认为,一个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的企业,不可能有8200万元的自有资金。但中华联保宝鸡支公司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明显仅仅是一种猜测。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深远发公司不负担证明涉案资金系自有资金的举证责任。

【笔记】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摘要2:【注解1】(1)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废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要求从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2)从事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不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当事人不能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鉴定机构。
【注解2】建设工程案件造价、质量、工期等司法鉴定,其鉴定机构及鉴定过程不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畴,鉴定机构也不属司法鉴定机构,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2012)中区行初字第65号;(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0号

摘要1:——追缴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时效限制
【裁判要旨】追缴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但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追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受时效限制。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开始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起算,2年内未被发现或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案号】一审:(2012)中区行初字第65号;二审:(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0号
【摘要】《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的法律适用应当沿用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原告保安公司此前没有为高××等17名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自2007年8月起,原告保安公司已经开始为其陆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以原告保安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高××等17名第三人先后于2010年10月至12月间提起投诉,已超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时效。被告渝中区社保局对超过查处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稽核补征计划通知单,属于适用法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298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商标代理机构只要是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禁止情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因该条款中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自用还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注册未作区分。因此,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进行的注册申请,只要是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虽然上专所主张基于立法本意,该条款应仅限制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他人商标或囤积商标的行为,而不应延及商标代理机构自用商标的注册,但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文义可以明确得出前述结论的情况下,对该条款的理解无法仅因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考虑因素而将其仅限定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商标进行牟利的情形。我国现有法律并非仅对注册商标提供保护,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仍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一定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商标代理机构解决了禁止他人盗用商标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而非制定法律,在法律条文规定明确且清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需严格遵照执行。至于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妥当,应否修改,则属于立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并非司法机关的职责。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虽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对于何为“代理服务”,商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结合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该条款的基础上,《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商标代理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基于上述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只可能在上述服务内容上以自已名义注册商标。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

摘要2:(续)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安排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专题研讨会”,上述服务内容显然并不属于商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7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李×主张曾当面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关于投诉新华物业的相关材料,但未收到回复,故认为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向通州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予以否认。李×在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过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故通州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李岩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岩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才是不能申请复议、不可诉的行为;(2)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处理则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新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信访复核答复意见如果只是重复下级行政机关之前的处理意见,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信访复核答复意见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事实上成为一个新的行政处理决定,则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复核意见书》并非简单重复之前的行政处理,而是明确对王××请求确认赔偿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新的处理意见:......这几条意见是辽宁省公安厅对王××信访事项作出的新的处理意见,对王××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规定,仅仅适用于信访人的“信访”投诉申请,并不适用于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4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2345热线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该热线对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受理并进行分类处理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被诉的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当事人要求附带性审查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如前所述,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要求一并审查《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相邻权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但当事人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涉及相邻权权利人即可对所有相关行政行为进行挑战。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答复》(2022年6月29 日,[2022]最高法行他5号)。
【摘要】相邻权人为排除妨碍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邻居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拆除决定后,被拆除人不拆除的,相邻权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影响到其相邻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7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并不因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还必须受到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即利害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刘××等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举报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享有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并不因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还必须受到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当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能简单理解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联系的当事人都是利害关系人,特别针对当事人投诉举报则必须基于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等三人自述其举报是基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不作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以刘××等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33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1)如果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在立案查处期间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查处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个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兜底条款,表明如果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海市财政局不履行对刘××、金××举报事项的查处义务。复议期间,上海市财政局自我纠错,对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在上海市财政局立案查处期间,刘××、金××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财政部责令上海市财政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而事实上,上海市财政局正在履行查处义务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对举报人刘××、金××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76号复议决定以刘××、金××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上海市财政局在立案受理刘××、金××举报事项后,应当加快调查进度、尽快作出处理决定;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财政部亦应当监督上海市财政局,提高行政效率。
【裁判摘要2】以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缺乏行政复议事实根据和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要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所谓具体的理由,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对复议请求要有符合常理的解释。申请复议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不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刘××、金××认为上海市财政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而事实上,上海市财政局已经启动调查程序,正在对刘××、金××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刘××、金××请求财政部责令上海市财政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76号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结果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3】被执行人举报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前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是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亦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刘××、金××系40080号鉴定报告所涉民事关系中的被执行人,举报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显然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二审判决以刘××、金××并非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亦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财政部门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财政监管过程中应当特别保护和考量的合法利益为由,否定刘××、金××的复议申请人资格,显然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答复的规定,本院予以指正。
【裁判摘要4】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而是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而是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但是理由不当,撤销重作又将会大量浪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诉76号复议决定违法,保留效力,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一、二审均以不同于被诉76号复议决定的理由驳回刘××、金××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正确,本应判决确认76号复议决定违法,保留效力,但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一并予以指正。鉴于再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驳回刘××、金××诉讼请求的结果正确,再审徒增诉累,无益于刘××、金××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不予再审。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处理

摘要1:不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9条)

摘要2:【注解】(1)信访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7号;(2)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信访处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但应当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4号。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

摘要1: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6条);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
定期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8条);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条);年度报告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0条);投诉、举报制度和救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2条);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3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1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49号)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张××认为合肥市供电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根据上述规定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其向合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合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政府信息区别于信访事项——所谓信访,按照《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不涉及对于任何实体诉求的处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信访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对下和对外”,即信访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向受理信访的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而政府信息公开则只具有“对己和对内”的特点,即申请人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由本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且,这些政府信息只能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判断一个申请到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属于信访事项,不能仅凭申请人的声称,也不能仅凭申请人自己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而应通过将特定申请与制度宗旨进行比对,对其实质作出认定。在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向郑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是要求对破坏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材料和调查结果,这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调查职责进而创制信息的申请,明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宗旨不相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的申请实质上是一种信访举报。郑州市政府对此申请所作答复为信访处置行为,属于信访制度调整范畴,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虽然在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方面并无不当,也指出了其具有“举报”的性质,但简单地将“举报”和“信访”归为同一个制度,似乎存在将“信访”泛化的倾向。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2)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一、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据此,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二、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能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摘要2:【注解】(1)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2)但应当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粤51行终8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中,枫溪执法局对吴××发出《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及《催告通知书》后,在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今未对《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规定,市城综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吴××的投诉事项继续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市城综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命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摘要2

【笔记】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能否反悔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摘要1:解读: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如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无效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反悔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离职协议兜底条款——“劳动者认可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双方结束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不再提出以用人单位为相对方的仲裁或者诉讼,亦承诺不会再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事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3民终12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院认定××××公司在接到本案新梨视公司的三次投诉通知后,根据通知的内容应当知道用户“葡萄没有架"利用网络服务重复侵害同一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514号

摘要1: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
【裁判要旨】
1.尽管网盘、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无过错或未直接实施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其提供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技术功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至少应当使被通知方清晰了解作品的权利状态,同时能够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客观形态,否则不构成有效通知。
3.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应当注意平衡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综合考虑作品传播行为形态、平台注意义务、用户合理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

摘要2

子公司受罚不影响母公司招标

摘要1:【摘要】某项目招标中其他投标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公司在其他省施工中发生崩塌事故,并被处罚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投标。经有关部门调查,受处罚的不是某公司,而是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工程公司。本案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某公司具有投标资格,招标程序中止后恢复正常。

摘要2:【注解】如果是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受到限制,则会影响其总公司的投标资格。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6行终17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招标文件可以设置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补救方案——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关于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争议主要在于: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作废标处理的情况下,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南通勘察公司存在未能在评标系统中显示“联合体协议"情形,是否应作废标处理,是否应当取消南通勘察公司的投标资格并进而取消其中标资格。《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招标人高铁新城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特别提醒条款中规定:(2)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商务标以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需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二个文件,一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用于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是备用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投标文件现场解密失败,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网上投标平台发生故障的系统原因,无法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以使用备用电子光盘进行现场导入评标系统,如投标人备用光盘未提供或无法导入上传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须知》评标项下第22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22.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2.1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根据上述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启动备用电子光盘导入评标系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及上传了所有必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该两家公司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之后,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取消了原所作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决定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招标人有权制定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按本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准备不加密的备用电子光盘,在发生非投标人原因即网上投标平台发生系统故障无法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情况时,允许使用备用电子光盘进行现场导入评标系统。

摘要2:(续)二、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录像资料、招标代理、监管部门及负责本次招投标网络设计和维护的工作人员证言、评标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均证实在当日开标过程中,评标系统中无法显示“联合体协议"节点,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虽显示解密成功,但发送至该节点的“联合体协议"均未能显示。完成解密,应当理解为所有文件的解密成功,特定节点因系统原因不能显示,应视为未能完全解密成功。上述情形的发生,显然属于网上投标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并非投标人自身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允许启动备用电子光盘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招标文件本身即对投标人需在网上上传加密文件的同时一并准备不加密的备用电子光盘作出明确规定。开标当日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的备用电子光盘和系统修复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系统中,均能显示该两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联合体协议"。上述事实表明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确实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四、上诉人等投标人之所以在初次资格审查中被审核通过,是因为上诉人尽管在上述“联合体协议"节点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也未能显示,但其在其他材料中又提交有“联合体协议",故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其文件齐全。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节点提交“联合体协议"之外,还需在其他材料中提交,故不能据此认定南通勘察公司及上海新建设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材料。此外,备案光盘中资格审查文件与商务标文件分别存在不同的文件夹内,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录像及现场工作人员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实,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能查看除“联合体协议"之外的文件。上诉人所主张的在资格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即查看了其他技术标、商务标文件的事实不成立。......综上,上诉人提出的应对南通勘察公司作废标处理、取消其投标资格及取消其中标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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