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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40号)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91号:刘××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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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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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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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91号:刘××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摘要1:【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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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某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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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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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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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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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摘要1:【裁判要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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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未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发委认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指导案例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也未说明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经查,二审法院虽然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该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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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7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以债权转让价格较低应当予以禁止为由主张变更申请执行人违法不当不能成立——转让生效裁判或申请执行的金钱债权是否应予禁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他字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指出,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某某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争议问题,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转让其享有的金钱债权,包括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也包括金融债权;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持有异议,应当另诉解决。复议申请人以本案债权转让价格较低,应当予以禁止,明显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执行债权能否实际执行到位或其最终实现的金钱债权比例,存在各种不确定的客观风险,理当由债权转让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开交易市场中自行判断和承受。复议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违法不当,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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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18号的理解与参照: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执行问题

摘要1:【来源:杨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执行问题》,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11期,第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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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53号的理解与参照: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

摘要1:【来源:张乾:《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起算期间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17期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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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4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管辖权不构成阻却另案执行法院对第三人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的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管辖权是否构成阻却执行法院对第三人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的事由。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作为一种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对于解决实践中大量的连环债务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的案例要旨指出,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因此,该案例的处理意见,事实上肯定了实践中对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可由非该判决执行法院予以处置的做法,执行管辖权不构成阻却另案执行法院对第三人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的事由。黄冈中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而多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应按查封顺位依次进行,在先保全债权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性权益具有执行顺位上的优先性。湖北高院为协调黄冈、武汉两地执行冲突,在该院(2017)鄂执复125号执行裁定中认为,黄冈中院在先执行行为因武汉中院立案执行而应予撤销,但却没有考虑武汉中院亦应尊重另案执行法院债权保全的法律效力等情况,该处理意见理据不足。此外,本案复议审查中,湖北高院未对湖北山河公司提出的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与武汉治历公司存在互负债务应予抵消、应解除对该公司财产所有查封措施等复议请求,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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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36号的理解与参照:到期债权包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摘要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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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4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另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二、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另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应如何寻求救济。关于第一个焦点,本院指导案例2号针对同类案件已作出过裁定,其裁判要旨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故本案中,尽管可欣公司与隆盛公司等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若可欣公司认为隆盛公司等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关于第二个焦点,本院指导案例119号亦针对同类案件作出过裁定,其裁判要旨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据此,在本案中,如果隆盛公司等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实际已经履行了案涉和解协议的,可以此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则可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即有关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审查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综上,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221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应予立案执行、隆盛公司等提出的其已实际履行案涉和解协议的异议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查明,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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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

摘要1:解读: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程序,确需依职权撤销拍卖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1)指导案例35号确认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宣布拍卖无效或裁定撤销拍卖结果;(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均未明确执行法院能否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未明确赋予执行法院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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