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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

摘要1:买受人主要义务

摘要2

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

摘要1: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

摘要2:【解读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98条、第599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以下义务:(1)出卖人基本义务(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解读2】出卖人有回收义务吗?——根据民法典第625条之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因此,基于绿色原则的要求,出卖人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回收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

摘要1:试用(试验)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摘要2:【解读】试用买卖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37-640条规定,试用买卖合同特殊规定:
(1)试用期限:约定期限→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效力:购买或者拒绝购买;
(3)使用费负担: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4)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承担: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

摘要1:根据《民法典》第596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1)标的物的名称;(2)标的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3)标的物的质量(品种、规格、品质等级、型号、级别等);(4)标的物的价款(价金);(5)履行期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6)履行地点和方式;(7)包装方式(包装物品或包装物;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8)检验标准和方法;(9)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其他条款。

摘要2

承揽合同精解

摘要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摘要2:【民法典标签】D770【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D771【承揽合同主要内容】;D772【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D773【承揽辅助工作转交】;D774【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D775【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D776【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D777【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D778【定作人协助义务】;D779【定作人监督检验】;D780【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D781【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D782【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D783【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D784【承揽人保管义务】;D785【承揽人保密义务】;D786【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D787【定作人任意解除权】;D1193【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摘要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备注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备注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1]271号 2001年9月13日)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重新核验的时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新核验。
  二、关于主体结构的定义、主体结构核验的依据
  主体结构的定义、检验评定依据和方法等应当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的有关规定。
  此复。
【备注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建法函[2001]271号 2001年9月13日)
【摘要】
  一、关于申请重新核验的时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新核验。
  二、关于主体结构的定义、主体结构核验的依据
  主体结构的定义、检验评定依据和方法等应当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的有关规定。

摘要2: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摘要1:国务院令(第62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三十、删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关于“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8日)取消
【备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摘要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1 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摘要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复字[2008]5号)
【摘要】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解剖尸体;但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争取家属的配合,而不能简单地作为无正当理由对待。
  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摘要2

陈××、林××诉日本××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严格责任设立的法理,对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商品的制造者承担,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通第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摘要2】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莆田车购办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莆田车购办许可,将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陈××、林××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陈××、林××的反对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
【提示】陈××、林××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的启示分析——陈××、林××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中,一审判决陈××败诉,二审判决陈××胜诉,获得了约 50 万元的赔偿。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来重新审视这件案子中的细节始末。为何一审会败诉呢,首先是当时交警到现场勘察,并出具通知书,认定林志圻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时林志圻等人就是在开车路上,虽未发生车辆的碰撞,但是却是由于车玻璃突然爆裂,导致林志圻死亡。所以整个通知书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认定这起死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确定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这起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了。 其次是三菱公司自己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说车玻璃质量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车玻璃质量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陈××败诉。从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了,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玻璃检测报告均为三菱公司出具,是否有信服力,国家质检中心检测的只是车玻璃的成分分析,当时并未有检测报告上说的有重物撞击或车辆追尾等,事故发生和挡风玻璃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答案。

摘要2:【提示|续】是否是因为三菱公司是大公司,所以这种官司就不会有胜诉的时候呢?对于三菱公司给出的对陈梅金及其家属做出5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不是讽刺呢?二审中,陈梅金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林志圻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后因爆震伤死 亡,满足产品发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足以支持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菱公司并不能证明有以上三种 情况之一,所以对林志圻的死负有责任。在对大公司打官司的时候,鲜有能胜诉的,这是为何?首先原告人资金问题,无法维持如此大的支出;其次是原告人取证举证问题,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具信服力或不被
法官采纳;再次大公司对事故样品的检测,基本都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像三菱公司私自运回日本检测,其后运回来的时候已无法再进行质检,致使原告人举证变得不足;最后,是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认定,陈××案子中,交警部门认定不是交通事故,对原告诉求有一定的影响。
普通人对上大公司打官司的案子,陈××与三菱公司的案子并不是特别的唯一的,在生活中很多类似这样的案子,基本都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应该如何维权,如何取证举证,还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等。陈××的胜诉,也带给我们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依法妥当的保护证物,取证,举证,再大的公司,再难打的官司,法律都会公正的站在正确的一方。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义民初字第226号

摘要1:【案号】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义民初字第226号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12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感染丙肝是否其1995年1月因烧伤入住义煤总医院输入血浆导致。要搞清这一问题,必须对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及病毒潜伏周期有明确的认识。从我国目前具有权威性质的医疗教材和相关的医学著作关于丙肝的论述看,虽然其主要传播途径为输血及血制品传播,但共用剃须刀、牙刷等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以及针刺、注射、血液透析等也是当前不可忽视的传播途径。此外,生活密切接触传播、性接触传播以及母婴传播也是公认的传播途径。关于丙肝的病毒潜伏期,医学界一致认为在2周至6个月,平均40日。原告于2008年7月经检验确诊已感染丙肝,距离其输入血制品长达13年半之久,已远远超过了医学界公认的乙肝病毒潜伏期限;在不能完全排除其他途径导致原告感染的情况下,由此肯定系义煤总医院为其输血造成,显然和目前的科学结论不符。而原告称“实践中十几年后才发现的并非个案”,既未能提供具有科学权威的医学论述,也未能提交医学界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个案证明。因此,原告以其1995年1月在义煤总医院住院时输入血制品感染丙肝,而要求被告义煤总医院以及为该院提供血制品的被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尚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原告在多次住院并多次报销后,已无法说清进而也无法证明其个人负担的比例和数额,致使其诉讼请求无法具体化,也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要求。

摘要2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的探究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执行和解的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行程序中的彰显,也是解决我国执行难的有效途径。执行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乃至世界上仍是比较年轻的,正因为年轻,才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不明也是情有可原,但因为年轻,它有无限的活力,只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会检验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只要进行及时不断的改进,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终会实现。

摘要2

庄细莲与钱建辉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

摘要1:庄细莲与钱建辉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公司注销中清算赔偿责任的司法审查
【裁判规则】公司在未经法定清算程序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构成侵权,其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未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不适于解开公司面纱规则。对于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公司,应以认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为原则,以清算义务人免责为例外。
【裁判摘要】
①公司已被工商局核准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在未经法定清算程序下申请注销,已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债权人尚欠货款应当由股东承担直接偿还责任。
②公司在销售方无提供有关卫生防疫部门检验猪肉手续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违反了有关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案号】(2007)惠民初字第2269号;(2008)泉民终字第748号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8)甬合民一初字第386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摘要1:【要点提示】
  1.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款,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对方否认该款为借款,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以不当得利起诉,这是主张权利方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
  2.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8)甬合民一初字第386号(2008年5月16日)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2008年8月26日)

摘要2

葛××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摘要2:【判决书相关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此外,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摘要1:【目录1】·笔迹鉴定规范·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文件材料鉴定规范·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印章印文鉴定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特种文件鉴定规范·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印刷文件鉴定规范·油漆鉴定规范·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摘要2:【目录2】[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等13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法医学虚拟解剖操作规程》等2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和废止部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5]. 司法部关于废止《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等1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6].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摘要】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摘要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四十五、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修改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十二条中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修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修改为:“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鞠某某、张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

摘要1:[第165号]鞠某某、张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相关的检验报告书,本案所涉假药不能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林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摘要1:[第423号]林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主要问题】
1.如何进行仿真枪的枪形物品鉴定?
2.如何认定走私仿真枪的偷逃应缴税额?
【裁判要旨】
①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关于涉案货物的数量、重量、型号、产地等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作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认定的有效证据。 有关枪形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的主管机关应为公安机关,对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法定“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从而认定为枪支还是仿真枪最终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对于是否“仿真枪”等有关枪形物品定性的鉴定问题不能仅仅依据上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当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②本案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不具备枪支的性能,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商品目录9304关于气步枪的描述,比照本案查获的走私仿真枪“商品随附资料”显示的“枪支”状况,依照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号093040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计算偷逃的税额。

摘要2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53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摘要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登的案例与裁判文书为素材,对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然后按一定逻辑顺序进行分析:第一,法官是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诚信原则?这是为了考察法官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是否必要;第二,法官是以什么方式适用诚信原则的?这是为了考察法官的审判思维;第三,法官运用诚信原则解决的哪些问题?这是要考察诚信原则实际所发挥的功用。最后,对法院适用诚信原则作出的裁判结果的确定性进行考察,以检验法院适用诚信原则裁判的效果。

摘要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摘要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1、胡××、曹××2、曹××3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买卖双方未对交付的标的物共同封存样品,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质量问题及索赔后,由买方与第三人共同封存了质量问题的产品并进行了检验,但因无法证明确系卖方所交付的产品,由买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鉴定的结果不能作为索赔依据,因而认定卖方对质量瑕疵的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案号】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保中刑终字第73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客观上造成二死一伤的法律后果,但因为双方都系醉酒驾驶,且在深夜、无监控地段,又无其他人证证实,在被告人蒋某某拒不承认本人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一审仅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驾乘关系进行的鉴定,得出被告人蒋某某系驾驶员的结论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认为,死者杨某某、李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反映出的伤情是一致的,为何一个是驾驶员、一个就认定为乘客?故一审在认定该案犯罪的主体资格方面证据是不够充分的。但鉴于肇事车辆系蒋某某所有,对事故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而死者李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双方系师生关系,当天本是师生同乐,所以造成的后果是双方都不愿面对的,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要求重点是民事赔偿,刑事方面也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基于此,二审期间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先行调解并履行,在受害人表示谅解、刑事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被告人蒋某某指控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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