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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

摘要1: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范围。
【目录】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特征;诉讼时效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96条、第199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民法权利与诉讼时效关系;保险索赔时效;仲裁时效;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2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1年;提示:继承权行使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提示:房屋交付使用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时效;提示:确认股东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2:【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规定“一般情形下,物权变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仍适用二年的时效,因为在物权变动结果发生前,物权未发生转移或设定,请求人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交付或协助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三条修改为: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摘要2: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8.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9.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商品房税费

摘要1:什么是商品房税费?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应当缴纳哪些税费?
购房者购买房屋时一般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证件印花税+其他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综合地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证件工本费)。
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3%-5%)。
证件印花税:每件5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6号)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三、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将名称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2.将引言修改为:
  “山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对工会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3.将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营利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读】(1)将社团法人修改为社会团体法人;(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
【提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摘要2:【解读】
(1)一般参与诉讼方式:即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例外情形:若存在“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主办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主体,但主办单位承担责任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第二种,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失效】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

摘要2:【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笔记】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如何担保登记

摘要1: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未经登记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范围——(1)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被抵押的已经取得占有或转移占有的买受人、承租人;(2)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摘要2:【注解1】未经登记动产抵押不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2】已经登记动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在后承租人;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3】动产抵押采取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不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理论基础,因此不能将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用于界定《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本来就是模糊的。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9]604号)

摘要2:【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2015年,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至此,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2)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1: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民宗〔2021〕29号)

摘要2:《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笔记】换证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注释1】登记簿记载行为可诉范围——(1)相对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申请登记机构纠正或更正,登记机构不予纠正或更正的(倾向可诉);(2)房屋登记机构更新房屋登记簿,更新后的内容与原房屋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性,相对人不服可选行为属于可诉范围;(3)房屋登记机构已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注销或者更正,相对人对原登记行为不服属于可诉范围。
【注释2】登记簿记载行为不可诉范围——(1)房屋登记机构未改变登记簿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相对人对未改变的补发、换发权属证书行为提起诉讼属于不可诉范围;(2)房屋登记机构更新房屋登记簿,更新后的内容与原房屋登记簿内容一致的,相对人不服更新行为属于不可诉范围。

摘要2:【注解】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土地登记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进行审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26号
【注解2】土地登记案件中,未起诉初始登记仅对转移登记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033号
【注解3】土地登记案件中,换发证行为不可诉。

【笔记】如何认定公司登记中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1)备案关系人(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摘要2

【笔记】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行政机关作出产权变更登记,其他共有人提起行政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摘要1:解读:一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行政机关作出产权变更登记,有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人不知道该产权变更登记行为的,其他共有人自知道该变更登记内容之日起1年内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行政机关作出产权变更登记,其他不知情共有人提起行政起诉期限起诉期限——(1)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2)且适用1年起诉期限。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计算以及对抵押权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答复》(2011年12月13 日,〔2011]行他字第75号)
【摘要】一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行政机关作出产权变更登记,有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人不知道该产权变更登记行为的,其他共有人自知道该变更登记内容之日起2年内,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抵押权的实现是物权变更的原因和方式之一,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2:【注解1】其他共有人以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对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包括——(1)撤销判决(受让人非善意取得);(2)确认违法(受让人善意取得)。
【注解2】共有财产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移登记给了第三人,行政机关无过错的,能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共有财产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移登记给了第三人,实际上属于转移登记行为的基础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不应当属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2)同时,确认违法判决并非对行政机关过错的确认,只是对其行政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的一种评价,尽管可能行政机关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仍然没有能够避免将共有财产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移登记给了第三人,但是此时转移登记行为的违法性实际确定无疑的,存在严重违法当然不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能因为登记机关无过错就将明显违法的行为视为基本合法。至于登记机关无过错,免除的是其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非从对行政行为判决形式上予以关照。
【法律问题】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应主动对房屋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

【笔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是否违法?

摘要1:解读: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摘要2:【注解】(1)继承或遗赠房屋不必一定需要办理公证,是否办理公证由立遗嘱人自行决定;(2)只要遗嘱是真实合法的,房管部门就不能以以上通知为由拒绝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总第305期)第37-43页】
【裁判摘要】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

摘要2:【要旨】婚姻关系一经离婚登记予以解除便具有不可逆性,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者撤销该离婚登记——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记载于登记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注解】记载于登记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记载于登记簿,对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实际影响;记载于登记簿,物权已经生效并外化,当然可诉,当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房屋登记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当事人以房屋登记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争议解决的前提在于基础民事行为——(1)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2)然后根据民事判决予以更正登记

摘要2

【笔记】连续转移登记能否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1)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连续转移登记之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2)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注解】对连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仅限于首次登记行为(单独)或者首次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不包括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单独)。

昆山××××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8期(总第312期)第45-48页】
【裁判摘要】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不动产登记附记内容“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管委会同意”系对原告物权的限制,该限制内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登记的附记记载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笔记】当事人能否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登记

摘要1: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登记,当事人能否请求撤销该登记内容?
解读:(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2)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登记内容。

摘要2:【注解】当事人约定内容能否进行不动产登记?——(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2)当事人无权将约定内容进行不动产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1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在本案的处理方式上,因91号证颁证时间久远,华兴公司所属兴华广场项目早已出售,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撤销该证后由湛江市政府重新颁证,必然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须耗费的行政成本亦不小。基于此,本着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结合上述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正登记职责的设定,本案由湛江市政府责成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予以更正登记更为适宜。如此处理,谭××的合法权益亦能得到有效保障。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判决所指出的登记错误之处,以东园合作社申请初始登记时所提交的原始权属来源材料为依据,纠正登记错误事项,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摘要2:【解读】谭××申请再审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08行终94号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涉案土地原始登记发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

摘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78-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7、4.5.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摘要2

著作权归属证明

摘要1:作品上署名为作者——(1)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2)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注解1】著作权法权属纠纷案件中不能仅依据著作权登记信息判定作者及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登记即享有著作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参考案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1585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注解2】(1)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2)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著作权进行确认。——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注解3】考虑到著作权登记机构仅对被登记作品的权利归属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补强的情况下,仅凭作品登记证书无法形成证明著作权人的优势证据。——参考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注释】署名效力高于著作权登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和“可以作为证据”,并非确认著作权直接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署名”视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除外)。
【注解4】开发软件过程中证明软件权属的有力证据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建档日志和相应的源代码(可以推翻软件登记证书)。——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243号
【注解5】(1)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认定具有独创性并获得保护的决定性依据;(2)即使著作权登记能够成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或者某项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初步证据,在当事人于个案中对此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权属或者独创性问题重新作出审查判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262号
【注解6】图片水印是否属于作品署名?能否根据图片水印推定著作权归属?|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知民终343号

摘要2:【注解7】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注释】作品登记证书效力——(1)作品登记证书不能当然认定构成作品进而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2)作品登记证书在权属证明效力方面仅属于初步证据。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已经办理备案、批准或者产权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1)已经办理备案、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不影响法院依据无效;(3)已获批准合同如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仍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而无须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先行撤销审批。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