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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摘要1: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摘要2:民法典标签:D216【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D222【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D389【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2002]行他字第2号,2002年7月26日):因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备注:对应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对财产造成的其他损害”,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赔偿数额。请你院在处理特定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行政赔偿数额。

(2001)沪高经初字第3号 ;(2002)民四终字第26号

摘要1:——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对外担保效力如何?
【问题】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及在原批文失效后进行的登记行为是否有效?此外,解读本案,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批准与登记在对外担保中的不同意义和适用范围。
【裁判摘要】因深圳外汇局无权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超过一年期(不含一年)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批,因此,本案担保协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应认定为无效。对外担保的登记手续虽由广州公司办理,但三债权人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晓内地实行的对外担保登记制度的各项规定。对担保协议的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广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01)沪高经初字第3号 ;二审:(2002)民四终字第26号

摘要2

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摘要1:【要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按照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仍应认定无效。因此,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案例】香港上海××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

摘要1:解读:(1)最高额债权担保中的最高额债权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即最高债权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即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解析】(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1款之规定,“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额”,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之规定,最高债权额的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

摘要2:【注解1】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究竟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本金还是包括本金及其附属债权在内的所有债权?——(1)如果认为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在内的所有债权(本金+附属债权),债权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采该观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考虑到债权人较之担保人在风险控制人更具有便利性,有能力和条件控制贷款规模);(2)如果认为最高债权额仅指本金(不包括附属债权),则担保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实际发生的债权可能远远超过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注解2】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是指本金在内的全部被担保债权,但不动产登记簿仅指本金,此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而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要因原则)——(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2)不动产登记仅仅是公示方式,只有在因不动产登记簿产生公信力危及第三人交易安全时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注解3】最高额担保登记簿中只有“最高额”和“担保范围”栏目而没有“最高额含义”栏目——当事人如果要实现“最高额”仅指本金的目的应当加括号表明该最高额仅指本金,然后“担保范围”填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免引起争议。

【笔记】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如何担保登记

摘要1: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