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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90号]肖某某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裁判规则1】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对象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裁判规则2】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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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摘要1:[第171号]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缺少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为逃避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不属于抢劫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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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某某等四人盗窃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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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盗窃

摘要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盗窃案——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窃为己有的,构成盗窃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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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诈骗案

摘要1:[第492号]朱某某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交互使用欺骗与窃取手段的侵财案件中,认定行为的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盗窃还是诈骗。若采取“虚构和蒙骗”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若采取“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引诱他人取出财物,而后以调包的手段将财物秘密窃取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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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康某某职务侵占案——先骗得保管权后窃取被保管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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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

摘要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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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如何认定?

摘要1盗窃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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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

摘要1: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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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犯罪对象?

摘要1盗窃罪犯罪对象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载体(公私财物),即公私财物(实际上是指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盗窃罪犯罪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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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摘要1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的载体(即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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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否成立盗窃罪?

摘要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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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

摘要1: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成立盗窃罪;实施“单位盗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成立盗窃罪(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此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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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数额标准?

摘要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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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

摘要1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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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如何认定?

摘要1: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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