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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盗窃

摘要1:【问题提示】盗窃案件中,财物保管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独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在盗窃案件的审判中,如果财物的保管人没有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被告人也没有取得对该财物的完全控制,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裁判要旨】在盗窃案件中,没有取得财物的完全控制,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003号(2007年7月21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200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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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盗窃

摘要1:【问题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点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原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裁判要旨】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150号(2008年3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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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

摘要1:【裁判要点】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其易于接触公司财物的工作便利,但其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仅是因自身工作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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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摘要1:[第795号]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并按实际财产损失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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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核心要素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就本案而言,当他人将手机遗落,但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范围时,行为人以用脚踩住的方式将手机隐藏并寻机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的,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之一,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刑初字第312号(2006年1月5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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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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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盗窃

摘要1:共同盗窃犯罪中不作为共犯的认定——李某某等盗窃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0号判决书
【要点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共同盗窃犯罪中不作为共犯的认定,以及不作为的行为人与作为的行为人犯意联络形式的认定。即行为人发现同事实施盗窃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却不加制止,事后还收下了同事给的“封口费”,该行为人能否构成盗窃犯罪的不作为共犯;同时,该不作为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与作为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形式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发现他人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不加制止,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盗窃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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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盗窃撤诉案

摘要1:阮某某盗窃撤诉案——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或“侵占”?
【裁判要旨】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口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既不应认定为“盗窃”,也不应认定为“侵占”,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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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

摘要1:【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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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某某盗窃案(累犯的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的计算与执行)

摘要1:秋某某盗窃案(累犯的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的计算与执行)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判决书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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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0号]郝某1、郝某2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划真听话人入自己或他人账户,而后到储蓄所提取现金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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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摘要1:[第246号]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轮流值班管理公司服务台现金的收银员,在自己当值期间私配服务台现金抽屉的钥匙,在他人值班期间侵占服务台现金,不构成职务侵权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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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1号]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伪造证件将他人财物用作质押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将借用的他人之物用于质押,得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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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马某某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582号]杨某某、马某某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敲诈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属于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未能敲诈到钱财而将车牌随意丢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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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摘要1:[第661号]李某某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裁判要旨】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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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某某盗窃

摘要1:【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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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盗窃

摘要1:郝某某盗窃案——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在盗窃自己亲属财物的案件中,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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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某某、仇某某、张某某盗窃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符合转移占有和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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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

摘要1:【要点提示】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金融机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向银行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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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盗窃

摘要1:【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工作条件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私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5]马刑初字第15号(2005年1月10日)
  二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焦刑二终字第16号(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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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辨析

摘要1:【要旨】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点是区别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所在。如果李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就应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就应定盗窃罪。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