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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提起公诉

摘要1:简易程序适用方式    1.检察院(经检察长决定)应当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A.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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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摘要1:[第644号]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裁判摘要】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邀约持枪者携枪帮忙,主观上有非法控制、使用枪支的意图,客观上又通过持枪者实现了对枪支非法持有状态,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邀约非法持有枪支者携枪帮忙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规则1】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所持有的枪支为管制物品,明知自己缺乏持有枪支的合法条件和资格而持有,同时各行为人之间对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
【裁判规则2】“持有”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意思;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力。二者紧密联系,构成了持有支配关系的完整内容。持有的具体方式,既可以是行为人本人随身携带,放在自己的住处或工作场所加以隐藏、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将物品委托他人保管或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保管等;既可以是公开持有,也可以是秘密持有;既可以是一人单独持有,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共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直接持有,也可以是行为人通过实际持有人能够控制和使用枪支的间接持有。总之,持有从本质上说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一种支配力、控制力,但无需特定物品必须处于行为人的物理力的控制之下。即使物品与行为人的人身或住所相分离,根据事实,只要物品实际上归行为人所支配、控制即可构成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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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摘要1:【案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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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理解与参照

摘要1:【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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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106号
【提示】双方债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又在债权人的催款函上签字,是否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摘要】贷款协议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曾致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限期要求其清理债务。借款实际使用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由其工作人员签收了该份函件对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现借款实际使用人主张本案应以其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但该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债务人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作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从而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其签收催款函的行为已经导致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对借款实际使用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方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意见1】必须三个要件齐备才能视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①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单;②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③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裁判意见2】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体制。根据本案《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岁宝集团是利用城建公司为内地企业的身份向境内银行借贷外汇供其使用,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岁宝集团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并应承担城建公司因还贷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彭永成签收该份函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深圳岁宝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运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文)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使按岁宝集团、深圳岁宝所认为的城建公司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5年4月13日起计算,亦因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后,深圳岁宝在城建公司的催款函上签字而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城建公司与岁宝集团、深圳岁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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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补充与修改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就担保物权专设一编予以规制,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将继续有效。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两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了解和掌握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对准确适用两法,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纠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是放松对担保物权的管制,这种调整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补充、修改。就吸收而言,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的大部分法条与担保法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时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可以说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是主要的。就补充而言,物权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如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质押制度、转质权制度等。就修改而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当大的,只是散落在各处,需要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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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0号
【裁判摘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提示1】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国有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约定改变征地用途的条款无效。
【提示2】擅自改变征地用途并将已征为国有土地无偿或者低价返还给原使用权人,应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
【摘要】合同部分条款损害国家利益,但合同目的合法的,应认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经有权机关批准依法取得征地村委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资格之后,行为人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约定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又返还给村委会,改变了经批准的征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国有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裁判意见】《土地管理法》第4条有关土地用途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3条第5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所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摘要2:【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孔某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摘要1:[第368号]孔某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裁判摘要】非法储存爆炸物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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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9号
【提示】企业间为生产经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本案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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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号
【裁判摘要】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裁判要旨】我国土地管理实行的是按用途管制而非按用地主体进行限制。原则上境内外法人均享有相同待遇,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除另有特殊规定外,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境外法人在我国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故境外法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在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其签订合同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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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81号

摘要1:——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及其利息保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81号
【裁判要旨】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方亦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且不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有效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该借贷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2)通过自己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3)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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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

摘要1:【要旨】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陕西高院再审《以监狱土地设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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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2002年6月28日)
【摘要】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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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9]1号)
【摘要】
  一、阿普唑仑和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却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而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予以贩卖,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二、在办案中应当注意区别为治疗、戒毒依法合理使用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的界限。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员而向其提供阿普唑仑和曲马多,或者明知是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或超出规定的次数、数量向其提供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才可以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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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6]6号)
【摘要】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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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逃税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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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

摘要1:“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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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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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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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7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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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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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1: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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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2002]高检研发第23号)
【摘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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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摘要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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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1: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摘要2

 共79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