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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冀行申121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律协对会员作出的惩戒、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属于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律师协会具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但是律师法授权的该项职责系律师协会对本协会会员予以奖励和惩戒的内部管理职责,并非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职责。律师协会对所属会员作出的惩戒、处分等行为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法律授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宋××不服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及被申请人河北省律师协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提起本案诉讼,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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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1行终70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只有在律师协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范围包含对行业自律业务的处理,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只有在其所处理事务属于后者的情况下,律师协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本案中,上诉人据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福州市律师协会的行为属于行业自律处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上诉人关于对福州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进行处分的请求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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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行终81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村民小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1)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2)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起诉,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系所在村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上诉人认为其所在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起诉,上诉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系所在村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并非玠溪村民委员会,亦不等同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虽然被上诉人宁德市政府和省政府受理上诉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但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受理申请不能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受到法定条件的约束,其效力也应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和决定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和判断。原审未审查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就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摘要2:【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1行初93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7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万邦公司代扣代缴人民币218425.43元企业所得税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中被执行人对外支付款项时,对案涉利息性质进行审查的主体是国税部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认定该利息的支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万邦公司的代扣代缴行为是为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过错。申诉人对上述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通过相关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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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新行申70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上诉;同时,该条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请再审,故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复议结果应为终局性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该条针对不准予执行裁定设置复议程序,是对行政机关进行救济的专门程序规定。非诉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上诉;同时,该条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请再审,故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复议结果应为终局性结果。乌市城管局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执行裁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维持裁定,至此,乌市城管局已经得到终局性裁定结果,再就该结果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另,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强制执行力,经两级法院以裁定形式不准予执行,说明该行政决定已经失去执行效力,即丧失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与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相类似。乌市城管局对鲁达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法院生效裁定不准予执行,其效力等同于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参照撤销该行政处罚的相应法律后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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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申请附带审查

摘要1: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3条)——(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3条——(1)将原第7条第第1款第1项“规定”修改为“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增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摘要2:【注解】复议申请人申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条件——(1)请求审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请求审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3)须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请求;(4)审查请求必须明确并附有理由,指明具体条款或具体内容。

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

摘要1: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法》第17条)
【注解】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7条新增内容——(1)明确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2)增加第2款规定。
【注释】《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一般不应当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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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摘要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9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9条对原《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第15条第1款第4-5项规定修改——(1)原第10条第4款规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扩展到法律、法律、规章授权的组织;(2)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原第15条第1款第4-5项规定从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转换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并增加了“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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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形式

摘要1:行政复议申请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1)书面申请;(2)口头申请。
【注解】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2条——(1)完善了书面申请的规定;(2)明确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3)增加“一行为一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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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复议管辖

摘要1:对垂直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行政复议法》第27条)——不服施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7条——主要将原《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国税“改为”税务“,不再区分国税还是地税均向上一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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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管辖

摘要1: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28条)——(1)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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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2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6日收到孙××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孙××邮寄送达。2020年9月15日,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提交的《关于2020年9月6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无需补正的说明》。同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孙××邮寄送达,程序合法。据此,孙××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故,孙××依法具有要求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权,是其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与履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然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孙××要求的职责,涉及国典华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而孙××仅系该小区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不能概括行使业主应当群体行使的权利。且孙××在行政复议期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相较于该小区其他业主而言更加不利的实际影响。因此,朝阳区政府以此认定孙××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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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行终25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复议前置情形只有先经过行政复议进行实行审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复议申请被驳回应依法起诉该复议决定而不是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原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司法解释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即只有先经过行政复议进行实行审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权属处理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上诉人于同年3月21日收到处理决定后,于同年9月9日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其申请。此时,上诉人进一步的救济途径是,如其认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合法,应依法起诉该复议决定,而不是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综上,赵明良、赵贵向一审法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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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319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亦不例外,当行政机关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换言之,对于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的作为或不作为,司法已经提供了畅通且完整的救济途径。本案中,新兴公司认为辽宁省地税局不受理其复议申请违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责令辽宁省地税局受理其复议申请,进而对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并判决国家税务总局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责令决定。该请求给付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此类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原因在于,一是内部监督行为通常不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法律已经提供了救济途径,当事人完全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复议作为或复议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对复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却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进而对该监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无异于舍近求远。尽管上级行政机关具备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职责,但司法并没有、也没必要为这些内部监督行为敞开大门。本案即是如此,如果新兴公司认为辽宁省地税局应当受理其行政复议而辽宁省地税局不予受理,其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是否应当受理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判。新兴公司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监督纠正辽宁省地税局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行为,并进而对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否则,既不符合经济便利原则,也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更与司法承担终局裁判的原则相悖。因此,原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兴公司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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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

摘要1: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行政复议法》第45条)|新增条文
【注释】(1)《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2)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能否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证据没有明确规定,应允许复议机关进行适当补正以治愈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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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制权

摘要1: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权(《行政复议法》第47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可以按照规定 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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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摘要1: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6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对行政行为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7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8条)|新增条文;附带审查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法》第59条)|新增条文;接受转送机关职责(《行政复议法》第60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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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摘要1:行政复议决程序(《行政复议法》第61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过报批程序|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案卷排他规则;咨询意见参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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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行申3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工伤认定时效中止通知书》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以岳××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有争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岳××可就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待劳动关系问题解决后,工伤认定程序再行恢复。因此,本案中,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岳××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岳××认为本案中不论第三人与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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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晋08行终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存在车辆挂靠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7的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虽为程序性行政行为,但已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被上诉人张桂荣、任某对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爱理工伤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求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案中,上诉人运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否认其与死者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张××、任某也未就劳动关系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被告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现有申请材料及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其作出的时限中止通知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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