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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公禁毒[2002]434号 2002年11月5日)
【摘要】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应当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同时你们《请示》中涉及的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饭店经营者直接向顾客(主要是过往就餐的汽车司机)推销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仅可以致使顾客吸毒成瘾,而就餐的司机吸食安钠咖后驾驶汽车,其吸毒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将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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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裁判摘要】
1.对于毒品共同犯罪应当区分主犯和从犯。无法区分的,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2.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应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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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

摘要1: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毒品充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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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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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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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

摘要1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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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原则上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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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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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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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

摘要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一定数量淫秽物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且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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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581号]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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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02号]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并非法贩卖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非法贩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他人贩卖制毒物品,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的,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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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一种新型的精神药品类毒品,如何计算其数量,以及如何确立该类精神药品类毒品数量标准?
【要点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毒品的名称、数量都规定在内。2008年新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出规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裁判要旨】新型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的认定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长开刑初字第173号(2006年8月3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终字第0237号(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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