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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行人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

摘要1:解读:(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2)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权请求行人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

摘要2:【注解1】(1)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2民终9569号
【注解2】机动车一方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727号

【笔记】公司能否请求擅自对外转款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转款本息损失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1)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为;(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授权或认可擅自对外转款,也无证据证明转款的合法事由,侵害了公司财产权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该转款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笔记】刑事案件受害人经过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摘要1:解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以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释】刑事追赃和责令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损失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权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注解1】刑事未追缴到位部分不能再以刑事被告人为民事诉讼被告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向被告人之外其他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47号

摘要2:【注解2】刑事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所得款应当抵扣民事赔偿金额中的本金部分还是利息等损失部分?——存在两种观点争议|(1)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所消灭的债务均为本金;(2)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或合同约定确定清偿顺序(《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0条第4款并未没有将被害人从刑事案件执行中获得赔偿金作为民事案件执行本金对待)。
【注解3】应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00号

【笔记】未被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人应当承担履行债务、赔偿损害责任还是过错赔偿责任?

摘要1:问题:未被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解读:未被追认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当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分别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1)善意相对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2)非善意相对人只能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之规定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而不能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摘要2:【注解】非善意相对人无权请求未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人履行债务,而只能请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笔记】被告能否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系针对本诉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的,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诉,因与本诉纠纷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符合反诉构成要件,反诉不予受理。

摘要2

【笔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追偿?

摘要1:解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2)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解析:(1)《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追偿权:(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追偿权;(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3)《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未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4)《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新增加重义务规定)
【注解2】雇主追偿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已经删除);(2)《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未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2)第1192条第1款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笔记】原告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赔偿起诉期限多长?

摘要1:解读:(1)《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2)原告在提起确认行为违法诉讼同时请求赔偿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即适用行政起诉期限之规定。

摘要2:【注解】原告在提起确认行为违法诉讼同时请求赔偿适用行政起诉期限之规定。

【笔记】管理人对其聘用中介人员致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1)管理人作为聘用主体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2)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管理人应当在其聘用过程中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笔记】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清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问题: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之规定,破产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义务导致财产不明或者资料灭失,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1)管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2)管理人未主张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2)“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行政赔偿规定》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其他违法行为?2.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3.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4.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承继关系?5.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被告?6.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7.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起诉和受理?8.什么是行政赔偿责任承担?

摘要2

【笔记】保全错误冻结银行账户资金如何计算赔偿损失金额?

摘要1:解读:(1)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因保全错误冻结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当按照被冻结资金数额、依据账户被冻结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直接经济损失。

摘要2:【注解】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笔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
【裁判摘要1】对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化工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苍南县政府)、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钱库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浙0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一、苍南县政府及钱库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兴化工公司财产损失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东兴化工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东兴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浙行赔终62号行政赔偿判决: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责令苍南县政府以及钱库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东兴化工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摘要2】本案中,东兴化工公司据以主张厂房的损失,因案涉厂房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亦未办理产权登记,东兴化工公司要求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据不足。但十余年来,国土、住建、乡镇等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部门未对此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且在案涉厂房扩建、重建过程中,所在地的钱库镇政府、安监部门明知亦未予以制止。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案涉厂房虽不等同于合法建筑,但考虑到案涉厂房形成的特殊性,以及苍南县政府、钱库镇政府对东兴化工公司财产造成侵害的过错程度,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东兴化工公司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故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东兴化工公司相关赔偿请求予以纠正,考虑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合理损失,尚需苍南县政府及钱库镇政府进一步调查、认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判断,故责令苍南县政府及钱库镇政府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苍南县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浙行赔终62号
【摘要】涉案厂房未经国土或规划部门依法审批,不能等同于合法建筑;但其系历史形成,2006、2007年间上诉人开展的扩建、重建中,当地镇、安监等部门明知但未予制止,当地国土、住建、乡镇等有权查处违法建筑的部门对从事危某品仓储的上诉人,在10余年间亦未能依法予以调查处置。2017年4月钱库镇政府张贴的涉案通知,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对违法占地或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通知》自述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同时明确上诉人在2017年4月22日前未退还占地或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在2017年4月28日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厂房前,相关部门既未立案亦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实施强制拆除中,无公证、见证、笔录等。涉案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情节明显较重。苍南县人民政府以及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未经合法审批,并无不当,但仅以此为由对上诉人主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赔偿,未予考虑涉案建筑物形成的特殊性、涉案强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财产权造成侵害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3行赔初10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苍政复决字[2020]10号赔偿决定书,于2020年10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笔记】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订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1)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2)上市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赔偿责任。
【注解1】(1)境内上市公司所有担保事项都必须进行公告;(2)相对人为了保证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只要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即可。
【注解2】境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7.1条第(九)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1条第(十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7.1第(九)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1第(八)规定。
【注解3】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仅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版)。
【注解4】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之规定,除了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需要公司决议外,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律都需要公司决议(结合第9条规定还需要审查上市公司对公司决议的相关信息披露):
(1)适用免决议情形(1种)——保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不适用免决议情形(2种)——A.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B.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摘要2:【注解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之公司决议信息披露:(1)披露信息(不管有没有公司决议)——法律予以保护;(2)没有披露信息(即使有公司决议)——法律不予保护(上市公司不仅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6】适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之公司决议信息披露规定的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1、2款);
(2)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3款,很多上市公司的资产都在其控制的子公司)——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范围(一般而言,相对人可以通过检索上市公司公告的途径确认担保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另一个途径是审查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公司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则意味着该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3款)。

【笔记】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已经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废止。

【笔记】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摘要1:解读:(1)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形,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责任发生时;(2)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才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摘要2:【注解】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以其已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为前提,诉讼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之日起算。——参考案例: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法律后果

摘要1:【目录】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保险法》第61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有效(《保险法解释四》第9条);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法解释四》第10条)

摘要2:【注解1】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1)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约定责任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4、5款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2)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约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的,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处理。
【注解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68号)

摘要2: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刑事赔偿(一)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1.违法刑事拘留赔偿2.变相羁押赔偿3.无罪逮捕赔偿4.二审无罪赔偿5.重审无罪赔偿6.再审无罪赔偿(二)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1.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2.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3.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三)财产损害刑事赔偿1.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2.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3.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二、非刑事司法赔偿(四)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五)违法保全赔偿(六)违法先予执行赔偿(七)错误执行赔偿1.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2.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3.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4.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5.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会议纪要 | 破产管理人不当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赔偿之诉

摘要1:【摘要】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分别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处分财产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并不排斥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两者互为补充。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发挥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与纠错作用,而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则是事后弥补监督机制失效的救济途径。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明确赋予了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的赔偿请求权, 因此债权人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 破产管理人不当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有权提起赔偿之诉——债权人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1:解读:(1)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基于具体的事由、针对特定的的相对人承担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起诉人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才存在利害关系,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义务,起诉人与行政机关不作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注解1】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中的“不作为”仅限于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起诉人对“具体”的行政不作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对“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注解2】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239号

【笔记】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摘要1:解读: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解析:未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注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非行政赔偿前提条件——
(1)未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A.当事人均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不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进行救济;
B.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已经确认行政行政行为违法——(1)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选择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途径;(2)但是,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当事人选择“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途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仍然属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无须适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摘要2:【注解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权人要求赔偿两种途径——(1)行政机关先行赔偿途径;(2)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途径(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同时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请求)。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1款规定“视为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只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而不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此种情形“视为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时仍需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包括——(1)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2)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
【注解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仅指行政机关先行赔偿的救济途径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行为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不包括包括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当事人单独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必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即此种情形仅限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处理不服的情形,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先行赔偿途径”的后续救济途径。
【注解5】对于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不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而无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1)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性质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途径”,即不论是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后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均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2)对于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不属于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无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条件。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摘要2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摘要1赔偿标准(《著作权法》第54条)——(1)按照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赔偿标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参照使用费赔偿标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3)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4)法定赔偿额标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原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5)合理开支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摘要2:【注解】可以根据侵权部分利润贡献率计算侵权赔偿额。——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30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民终20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3)155号)

摘要2:本次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要明确了:
1.医疗费——非医保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2.误工费——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4.交通费——按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按整年计算。
8.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年满75周岁或者一级伤残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依法主张。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金额十级5000元,死亡100000元(详见参考金额表格),需单独核算。
11.鉴定费、评估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笔记】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摘要1:解读:(1)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2)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实质为承揽合同,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1)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承揽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适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2)出租人为个人,可能构成个人之间劳务合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劳务责任规定。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