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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1】帮工人致人损害:(1)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享有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权),受害人不能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由帮工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2】帮工人致己损害:(1)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的,根据过错承担责任;(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受益范围内补偿责任。
【解读3】第三人致帮工人损害:(1)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2)被帮工人不论是否明确拒绝帮工,均承担补偿责任(享有向第三人追偿权)。

摘要2

全面赔偿原则

摘要1:人身损害全面赔偿原则又称为全部赔偿原则(非全额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人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范围为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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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摘要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护理费

摘要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是指侵权人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注解】(1)一级护理是针对患者情况,由医护人员根据分级护理原则确定的由护士实施的护理措施;(2)一级护理与是否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其他人员护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589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护理费
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2.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但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3.无法证明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参照当地护工行业的同等劳务报酬计算。
住院期间——护理天数=住院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出院后——
定残前:护理天数=医嘱中护理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定残后: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等情况,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不超过20年。期满确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依法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主要证据——误工费证明、护理费票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
1.护理依赖程度的计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2.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3.治疗非事故伤病、挂床等不合理住院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4.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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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摘要1:【目录】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给付定期金;高度重视网上和来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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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摘要1: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号 2006年01月29日)民航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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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 法发[1992]1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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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致死赔偿权利主体

摘要1:被侵权人死亡时赔偿请求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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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摘要1:金钱赔偿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协商支付方式,以及协商不一致时的一次性支付方式和分期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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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责任(用工责任)

摘要1:用人者责任(用工责任、雇主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即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工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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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4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将第二条修改为: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将第七条修改为: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3.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  5.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恶意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摘要1:恶意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是指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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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摘要2:【注解】未投标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1)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2)其余的诉讼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1.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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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2004年6月4日 法研[2004]81号)
【摘要】《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本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摘要2: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摘要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程序。

摘要2: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摘要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摘要2:无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览表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类型赔偿内容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A.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①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住宿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必要的营养费  直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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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