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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摘要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适于诉讼时效,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未经登记的动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取决于其性质是否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1)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不当得利请求权(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释】合同无效之诉讼时效历史沿革:(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保证合同无效,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对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3)200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他字第49号《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载明——对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摘要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自认

摘要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问题01|什么是自认? 问题02|什么是自认条件?问题03|什么是自认法律效力?问题04|哪些情形不适用自认?问题05|什么是调解、和解之让步是否成自认?问题06|当事人在诉讼外承认能否构成自认?问题07:如何理解当事人在代理词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问题08:如何理解自认的法律效果?自认是否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前提?风险提示1:口头自认和书面材料自认;风险提示2:自认加重自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解读】自认必须基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根据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裁判者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和限制,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摘要2:【注解】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其后诉讼中,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8.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谢某诉甲银行、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与特约商户联合进行信用卡业务创新时,应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持卡人领卡时与发卡行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持卡人以信用卡担保交易时,银行与特约商户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损失的认定上,基于损益相抵原则、信用卡支付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联性及诉讼经济原则,可将权益受侵害者客观受益的部分在全部损失中予以扣减。

摘要2

最高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1 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案例2 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案例3 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案例4 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案例5 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6 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案例7 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应予退还
案例9 陈曦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标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案例10 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

摘要2

王××诉××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解读】律师不当执业行为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律师执业责任的认定标准:律师不能通过委托合同约定降低其执业行为的注意勤勉程度;
②律师执业公共政策倾向:律师作为见证人,能以自己掌握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③律师执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摘要2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摘要1: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重庆市五中院判决陈伟诉郭宗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判裁判要旨】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合伙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荣法民初字第00248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2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10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5]17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12月25日 [2002]民四他字第12号)
【摘要】关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与“继承者”轮在青岛主航道发生的无接触碰撞是否属于船舶碰撞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船舶碰撞包括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无接触的碰撞。“浮山轮”投保了“一切险”,船舶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第一条订明的碰撞责任包括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订立船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向被保险人明示船舶碰撞排除无接触碰撞。根据诚信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第 四十一 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

摘要2: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债权在前述法律条款中并未特别列举,至于其是否属于该条款所称“财产权益”,换言之,债权是否在侵权法保护之列,侵权法旨在调和、平衡被害人损失填补与社会公众行为自由两种利益,实现被害人保护、维持社会一般行为自由以及吓阻违法行为的有机统一。因其要求行为人对社会上所有他人的权利负有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与该他人间有何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该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原则上须为绝对权(如所有权、人格权),即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该权利的存在。而债权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相对性的权利,不易为外部获知,如要求外部的行为人对债权保护负有注意义务,则行为人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社会公众亦将因对其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而致其行为自由受到过度约束,在被害人保护与社会一般行为自由的法益衡量上有失均衡,故债权不应与绝对权受同等程度之法律保护。但是债权并非被完全排除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债权,而恶意加以侵害的,即无上述遭受不测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下,使行为人对其积极追求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始能实现侵权法平衡法益的制度功能,保护合法权益、吓阻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摘要1: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要求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不应支持
【实务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中分项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限额赔偿的原则。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他字第6号答复意见《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栾××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无

证券违约诉讼之外另提起侵权之诉不构成一案两诉

摘要1:【要旨】债权人基于与证券经纪机构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又以共同侵权起诉另一主体,虽然两次诉讼在案件事实上具有同一性,但因两案的诉讼主体、依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一案两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7号《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上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提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摘要2

2013 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摘要1:1 银行代销金融产品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吴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 期货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交易软件应承担合同附随义务——邱某诉甲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3 证券公司对交易软件功能特性负有提示告知义务——周某诉甲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4 车损险中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格式条款无效——张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5 伪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诉甲银行借记卡纠纷案;6 签订保险合同需重视合同条款交付——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7 支票设定“密码”不具有票据法效力——陈某诉甲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8 涉金融犯罪案件中银行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俞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9 类期货型贵金属交易中强行平仓可参照期货法律规则——李某诉甲银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10 银行违规操作致公司验资账户资金流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诉丁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注解】(1)在金融产品纠纷案件中,金融消费者无须承担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证明责任;(2)由金融机构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0.在金融产品纠纷案件中,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2号

摘要1:——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12号
【提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侵害的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但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本案系一起因银行采取欺诈方式骗取贷款担保并提起恶意诉讼,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者从个案着手,着重对民事程序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裁判要旨】银行为转嫁贷款风险,以新贷扣还旧贷,担保人不负担保责任。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摘要2

刑事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规则——新疆兵团七师中院判决王丹诉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3)车垦民一初字第219号,(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所形成的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就其证据属性而言,仍为证人证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摘要2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1:(财产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该义务着重强调的是注意验证储户应提交的证单是否齐备和姓名是否相符,至于对证件内容及证照与持有人的审查核对则并无义务要求,即储蓄机构所负的这一审查义务属于一般注意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2

特约商户怠于审核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发卡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发卡银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李××等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摘要2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摘要1:【要旨】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商户违反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审查义务的,应赔偿——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负有审核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共同负有审核交易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河南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25号《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商户对盗刷信用卡签名未尽一般审慎义务的应赔偿——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信用卡失窃后被盗刷,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的审慎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1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唐梅丽、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特约商户未审核签名应赔偿遗失信用卡被冒用损失——特约商户对签账单签名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余铜海与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特约商户未认真审查签购单上签字真伪的责任承担——特约商户因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及签名,应承担盗刷资金的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字是否与信用卡预留签字相符,导致信用卡客户资金被他人盗取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海南海口美兰区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云大佳诉海南亚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案(其他侵权纠纷)》

摘要2

特约商户须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以信用卡结算的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摘要1:【要旨】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并应按商业惯例保存相应的交易发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银行特约商户对消费行为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上海二中院判决高×诉中国××上海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2009)历民初字第2013号;(2010)济民一终字第1003号

摘要1:——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对银行卡纠纷定性的影响
【裁判要旨】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即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系通过让渡货币所有权获得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存款人银行账号上所显示的账面数额,系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并非对账户中不特定货币享有所有权。基于此,因银行扣划存款人存款利息产生的纠纷,既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合同纠纷。
【案号】(2009)历民初字第2013号;二审:(2010)济民一终字第1003号

摘要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1:【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

摘要2:无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摘要2

 共54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