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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能否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摘要1: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之规定——(1)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不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解读1:[违约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2:[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3:[未明确是担保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摘要2:【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在抵押人没有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履行抵押合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即协助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取得抵押权。
【注解2】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1)未受清偿债权人在债权可以要求拍卖、变卖标的物来实现其担保功能;(2)至于债权人能否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是担保物权的效力而非抵押合同的效力。
【注解3】(1)在抵押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抵押人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债权人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存在过错不应成为影响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因素(只是影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2)但是,债权人因未取得抵押权而受到其他损失(如优先受偿权损失)则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债权人对未办理等于登记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和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范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499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4997号
【裁判摘要】仲裁期间向工会寄送解除通知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过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原告在仲裁期间向虹桥镇总工会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对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置若罔闻的表现。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摘要2

【笔记】刑事案件受害人经过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摘要1:解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以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释】刑事追赃和责令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损失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权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注解1】刑事未追缴到位部分不能再以刑事被告人为民事诉讼被告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向被告人之外其他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47号

摘要2:【注解2】刑事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所得款应当抵扣民事赔偿金额中的本金部分还是利息等损失部分?——存在两种观点争议|(1)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所消灭的债务均为本金;(2)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或合同约定确定清偿顺序(《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0条第4款并未没有将被害人从刑事案件执行中获得赔偿金作为民事案件执行本金对待)。
【注解3】应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0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裁判摘要1】本案是否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华泽公司与华宸公司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2016年9月1日华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款,一并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一审认定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间正确。
【裁判摘要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未物化为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利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扩大了工程款的范围,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535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5359号
【裁判摘要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金链汇信公司以赵某某违反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为由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不认可,金链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事由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金链汇信公司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判决金链汇信公司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金链汇信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确认赵某某入职其公司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一审法院结合赵某某实际工作的期间,核算赵某某2019年未休年假天数,并判决金链汇信公司应向赵浚舟相应未休年假工资正确。金链汇信公司以赵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而且是试用期员工,没有年假期为由,上诉请求不应向赵某某支付该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民终5892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民终5892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上诉人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393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393号
【裁判摘要】提出辞职属于形成权,提出辞职到达单位后又要撤回不产生撤回效力——案涉离职申请表载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2日曾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唯品会简阳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再303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再303号
【裁判摘要】关于鹰环公司是否单方解除其与李×之间劳动合同的问题。从李×与鹰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通话录音及李×与鹰环公司张××主管的对话录音内容看,2015年4月20日鹰环公司张××明确要求李娜领完工资后回家休息,而且在李×追问回家休息是什么意思时,其避而不答。上述双方对话内容,有变相辞退劳动者的意思,应理解为鹰环公司解除了其与李×的劳动合同。李×其后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仲裁,后又于2015年5月29日起诉至法院。在李×已申请仲裁、起诉鹰环公司情形下,鹰环公司主张说其已于2015年7月12日通知李×返岗,可以认定是因诉讼促使鹰环公司通知李×上班。故由于鹰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鹰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二审对此改判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
【裁判摘要】潘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要求分割蔡某所持有的三个公司的股权,还是要求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均是基于潘某和蔡某已经离婚这一基本事实。潘某请求分割股权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两种纠纷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潘某将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将这两种纠纷合并审理,亦无不当。蔡某主张潘某的诉讼请求应拆分立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227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2274号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大家人寿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王寅)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该协议直接导致其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故而存在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情形,鉴于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便确实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未结款项,上诉人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现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在此基础上,上诉人再主张业务绩效提奖及浮动岗位津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摘要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终320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终3200号
【裁判摘要】因追偿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垫付”养老保险后向被告追偿发生争议,被告辩称原告该垫付行为系职工“福利”,根据被告的抗辩本案涉及该垫付是否系职工“福利”的认定。即,本案无论是原告为被告垫付社会保险争议,还是是否属于“福利”争议,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中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法律性质上属于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或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该费用的,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以上解答的精神,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缴纳了本应由劳动者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向劳动者追偿发生的争议亦属于劳动争议。

摘要2:(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该追偿法律关系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但即便如此亦不能否认该争议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事实,且也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可以产生该追偿权。综上,原被告关于追偿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原告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径行诉至一审法院,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追偿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上诉人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终6086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终6086号
【裁判摘要1】本案的65,000元的性质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该款的一半为补偿原告的工资,而另一半为惩罚性质的,而非补偿性质,故被告将65,000元/2=32,500元的工资部分列为优先债权,而另一部分32,500元赔偿性质的列为劣后债权并无不妥。而16,800元失业赔偿金系因用人单位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属于普通债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优先债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失业金全称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案中,被上诉人宏达公司因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送材料,致上诉人赵××未能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被上诉人宏达公司对上诉人赵××构成侵权,其给上诉人赵××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此,上诉人赵××向被上诉人宏达公司主张的案涉16,800元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金,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破产人拖欠职工的费用或补偿金。

摘要2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083民初164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083民初1640号
【裁判摘要】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及其在破产财产程序中分配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对迟延履行行为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债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惩罚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佳华石材公司被本院裁定破产清算之后产生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但破产受理之前的该部分利息应当认定属于破产债权。鉴于被告佳华石材公司已进人破产程序,为保证佳华石材公司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能得以公平受偿,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债权453757.75元作为惩罚性债权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即待被告佳华石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民终233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2民终2337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交通事故系范××驾驶车辆未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引发,罗××不负事故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罗××自身颈椎退行性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罗××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罗××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不应参照鉴定意见中的“外伤参与度”作相应扣减。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范××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不负事故责任,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罗××的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罗××的自身颈椎退行性变只是导致其伤残的共同因素,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相应扣减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原告将被告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被告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被告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原告对被告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原告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原告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被告向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上述理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被告正常上班至2019年6月17日。依据本院前述认定,原告对被告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判决如下:......二、原告×××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摘要2:【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解】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记】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是否属于抵押优先权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法院罚息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在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内。

摘要2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再25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再25号
【裁判摘要】鑫源公司另主张因天利公司违约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6828889元,因鑫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合同约定的300户安装农户剩余农户未能继续安装系因为天利公司违约导致农户拒绝与鑫源公司签订合同,且结合与农户签订合同受房屋产权、资金以及施工条件等多种条件限制的事实,无法确定因天利公司违约造成涉案工程减少安装农户的数量,因此鑫源公司主张因天利公司违约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6828889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院二审认为鑫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及损失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从而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并无不当。关于鑫源公司再审中提交证据拟证明鑫源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安装费损失未得到赔偿的问题,因鑫源公司在原一、二审中对该部分损失并未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案例

摘要1: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财产损害赔偿中,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直接且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
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
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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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
【裁判摘要】(1)破产案件中破产申请受理前和受理后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范围;(2)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而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亦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首先,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上,同一性质债权应平等受偿。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将该部分利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其次,直接承袭前述司法解释文意,无法得出“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仅指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利息。最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显然,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而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因此,曹×关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属破产债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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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6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607号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的规定,取回权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依据本条规定行使权利的基础为民法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性质的权利。本案中,安居公司因案涉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其依法应当返还此前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六通公司与安居公司、案外人凯创公司就涉案补偿款相关事宜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亦明确约定:"凯创公司、安居公司、六通公司一致同意对前述债权债务关系做如下处理:凯创公司已支付给安居公司的8899049.88元补偿款由安居公司如数返还给六通公司,剩余的补偿款2641959元由凯创公司直接支付给六通公司……"。六通公司因此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取回权。
【裁判摘要2】债务人因土地使用权证被依法程序,其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返还权利人,但拆迁补偿款取得于破产受理前且无证据证明其特定化,应作为破产普通债权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安居公司取得案涉补偿款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所产生。由于货币的特殊属性,现并无证据证明安居公司对收取的案涉补偿款设立专款专户加以区分,该补偿款并未特定化,六通公司对没有特定化的案涉补偿款不具有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关系,该案涉补偿款返还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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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一、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2.规范审理3.发挥管理人作用4.维护债权人利益5.坚持新发展理念6.坚持市场化导向;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一)案件管辖1.地域管辖的认定2.破产申请涉地域管辖的处理3.级别管辖4.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级别管辖5.集中管辖试点6.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7.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能力8.金融机构9. 上市公司10.外商投资企业11.合伙企业12.个人独资企业13.民办学校14.“三无”企业(三)破产原因15.破产原因的构成1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17.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18.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19.重整原因(四)申请主体20.债务人21.债权人22.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3.有关国家机关24.职工债权人(五)审查流程25.破产申请材料26.破产申请的立案27.受理审查要件28.债务人异议的审查29.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处理30.受理审查监督31.受理审查期限32.适用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3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审查34.强制清算转破产35.执行转破产36.破产申请的撤回(六)案号管理37.破产案件的案号38.受理裁定的案号39.不予受理裁定的案号(七)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40.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41.查封措施的解除及财产移送42.执行程序的中止与终结43.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中止与恢复44.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45.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46.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47.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级别管辖冲突的处理48.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个案给付请求的处理;三、管理人1.管理人名册评定2.管理人管理3.指定管理人的一般规则4.区分情况指定管理人5.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6.管理人负责人的确定7.管理人的更换8.管理人印章9.管理人职责10.管理人报酬11.区分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12.聘用中介机构协助履职13.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确定;四、债务人财产1.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法律依据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对外投资4.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5.撤销权诉讼6.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7.放弃债权的认定8.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9.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认定10.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理

摘要2:(续)11.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12.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代偿取回权的行使1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4.破产抵销权的禁止15.危机期内抵销的认定16.破产抵销无效诉讼;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破产案件申请费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5.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费用6.破产前的清算费用7.资不抵费的处理8.共益债务的认定9.处置特定财产的费用10.破产成本控制11.破产费用保障;六、债权申报1.申报通知与公告2.申报登记3.未到期债权4.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5.劳动债权6.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等的申报7.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报。8.债权审查。9.债权异议10.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1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12.补充申报的处理;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1.临时债权额的赋予2.职工和工会的代表3.列席人员4.债权人会议主席5.债权人会议6.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7.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8.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限制9.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处理10.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1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12.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13.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14.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的报告;八、重整、和解1.重整制度的适用价值2.重整价值的判断3.重整申请人4.申请上市公司重整5.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6.招募重整投资人7.重整计划的沟通协调8.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9.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10.重整计划的效力11.重整计划的执行12.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13.和解程序的启动14.和解协议草案15.自行和解的认可16.程序转换与限制;九、破产清算1.破产债权的主要类型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3.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5.第三方垫付劳动债权6.人身损害赔偿金7.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8.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9.破产财产处置10.特殊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十、法律责任1.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不列席会议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3.不提交相关资料与物品的责任4.债务人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责任5.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6.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7.管理人或相关人员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上虽无刘某签字,但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一审法院根据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的事实,认定刘某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注解】员工手册上虽无员工签字,但公司联系告知员工旷工天数及可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员工仍然持续旷工,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160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1609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是否予以准许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虽邵×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劳务公司请假,但邵×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邵×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劳务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劳务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劳务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公司不构成违法解约并判决对邵×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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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30号
【裁判摘要1】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裁判摘要2】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后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向经营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吴××起诉时主张其与安沛阁公司存在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但从诉讼请求看,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安沛阁公司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向经营者请求赔偿,固然存在买卖合同,但其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故本案吴××提起的诉讼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应当依照诉争的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安沛阁公司的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虽然吴××与安沛阁公司约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在浙江省长兴县,但不能就此认定浙江省长兴县为吴××就本案起诉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将该地认定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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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哪些劳动调解协议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1:解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1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
(1)【终结支付令督促程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2)【劳动报酬调解协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
(3)【法院不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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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180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1808号
【裁判摘要】因涉案合同载明的标的物为滩涂,且涉案滩涂系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之规定,因此,姜××与长会口村委会之间的滩涂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长会口村委会在与姜××的租赁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将涉案滩涂在内的海域、滩涂另行承包给万盈公司,致使姜茂聚承租的滩涂不能正常经营,并造成了姜××的损失。长会口村委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对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一审法院根据姜茂聚的申请,对姜××承包的滩涂面积及三年的经济损失出具了鉴定意见,本案应当依据该鉴定评估报告确定长会口村委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当事双方均未就上述期间捕捞、销售贝类所支出的成本申请鉴定,结合一审鉴定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三年经济损失为805423元,姜××1年6个月的损失数额应为402711.5元。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鉴定费是为查清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姜××、长会口村委会对本案鉴定费平均分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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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课题组 2022年4月18日)
【目录】问题1|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相关承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应如何处理?问题2|因“隔离险”引发的纠纷,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情形不符合约定理赔条件的,应如何处理?问题3|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赠送保险产品,后续发生保险纠纷的,应如何处理?问题4|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应如何处理?问题5|在涉金融征信记录案件中,个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欠款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的,应如何处理?问题6|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利用疫情实施不当金融产品营销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如何处理?问题7|债券持有人以未按期支付利息、交叉违约、预期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主张提前还本付息,而发行人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如何处理?问题8|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以疫情构成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或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为由请求相应扣减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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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浙行终字第338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浙行终字第338号
【裁判摘要】劳动人事争议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二审庭审中,经法庭询问,上诉人胡晓××确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教育局履行受理其申请,解决其与杭十四中续订教师聘用合同以及工资、福利待遇争议的法定职责。上述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四)、(五)项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表明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为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上诉人已就涉案争议向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由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杭人仲受字[2011]1号裁决,之后又经一、二审诉讼,由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述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又以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教育局为被告要求履行解决涉案争议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履行的职责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而是人事管理职责。如上所述,该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解读】(1)我国现阶段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2)人事管理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23号
【裁判摘要】(1)违约金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数额;(2)违约方如果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3)违约金调整事项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实质是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金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数额。违约方如果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案涉《固装木制作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即年利率10.8%,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来说,并不过高。而且,一、二审判决是以欠付款项而非合同总金额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已经对双方利益进行了适当平衡。违约金调整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二审判决的认定并不存在明显失当之处,永安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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