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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制定《解释三》的主要背景;二、因企业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三、加付赔偿金案件的受理;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用工关系;五、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六、处分协议的效力;七、终局裁决的认定;八、提起诉讼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冲突的处理

摘要2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1: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2:【注解】同一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主张补偿金后再次主张赔偿金,应当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再73号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三初字第13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三初字第13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要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性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适用一般劳动仲裁仲裁时效。

摘要2

破产申请

摘要1:破产申请主体:(1)债务人;(2)债权人;(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摘要2:【注解1】职工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债务破产?——(1)职工债权中社保费用无权提出破产申请;(2)除此之外,拖欠其他职工债权应当可以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参考案例:《安徽省高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大东方药业”破产重整案》
【注解2】税款债权人、社保债权人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67号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就货物保险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之规定,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时所必须具备的形式。
  三、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之规定,保险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保险合同约定于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则投保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摘要1:【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是指因专利权宣布无效后被控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专利受让人依法要求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而提起的诉讼纠纷。

摘要2:无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定
【裁判要点】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2014年4月23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2014年7月22日);申请再审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2014年12月22日)

摘要2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2516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237号

摘要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相互分离。一旦发生损害,保险公司即需向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则认定侵权责任。
2.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同类型的赔偿项目,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案情灵活确定。
4.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是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为人的行为与授权内容、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获益归属;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等因素。
【案件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2516号(2014年1月6日);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237号(2014年6月9日)

摘要2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江苏南京中院判决张新艳诉王钲舜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3)白商初字第694号;(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摘要2

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原审被告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摘要1:【实务要点】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0号《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的,违约方也应当赔偿损失》

摘要2

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摘要1: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计算误工时间时,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摘要】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2款(备注:现第7条第2款)规定,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摘要2:【注解】(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定残日)前一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6.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2号)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书
【参阅要点】食品生产者实际采用的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在食品标签上仅标注了国家标准,未标注行业推荐性标准,该标签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摘要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60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60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高于定金,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主张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摘要2

生效判决判令侵权责任人赔偿受害人继续医疗费、继续护理费,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死亡的,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不再执行?

摘要1:【要旨】生效判决判令侵权责任人赔偿受害人继续医疗费、继续护理费,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死亡的,该部分费用是不可以不再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司法解释确立了损害赔偿金可以一次性给付的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义务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权利人20年的损害赔偿金,而该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十年因其他原因如车祸死亡,赔偿义务人也不能对权利人尚未享用的诸如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提起诉讼,请求将剩余部分收回。一次性给付赔偿金是法律确定的给付原则,法院判决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力。

摘要2:【来源】《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人民法院出版设2017年版,第3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3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378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对物没有实体权利的,不能针对该物提起撤销之诉。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孙利在该案起诉之前,曾因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开发公司和常洪利为被告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与常洪利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该案经过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本民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审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结果为:孙利与常洪利之间的购房协议有效,终止履行,常洪利返还孙利的购房款65万元,开发公司赔偿孙利经营损失25万元及看护费3740元等等。该判决已经生效。而孙利此次起诉针对的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本审民再字第19号民事案件对开发公司与董金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生效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了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给付董金安。从上述生效判决和调解可见,孙利仅是对开发公司与常洪利享有返还房款或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而对于涉案房屋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开发公司此后将涉案房屋给付董金安亦对孙利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审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前提下,孙利并不具备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本审民再字第19号民事案件的第三人主体资格。作为开发公司或常洪利的债权人,孙利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此次起诉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并无不当。

摘要2

江苏高院(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

摘要1:【案号】江苏高院(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的设备毁损灭失,承包人以其对该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且发包人已对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主张驳回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的,因承包人虽对施工所涉发包人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利益系责任保险利益,不同于发包人对其设备具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不同,可以投保的保险类别亦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摘要2:【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2012)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笔记】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是指本金最高额担保还是指债权最高额担保?

摘要1:【要旨】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最高额担保而非本金最高额担保,即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读:(1)最高额债权担保中的最高额债权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即最高债权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即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81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813号
【裁判摘要】根据振兴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从该条款理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所称的意外事故,并没有特指是交通事故。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款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振兴公司的驾驶员在该公司维修场所调试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第三者死亡,该事故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作为保险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该事故并非在道路通行时发生的,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故不管投保人是否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在本案中,均不能扣减交强险所应当赔偿的部分。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应当扣减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依据不足。

摘要2:无

【笔记】保险公司对无证或醉驾肇事致损能否免赔?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摘要1:【要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免赔。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交强险后,即使无证驾驶、醉驾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有权向侵权人及其他责任全额追偿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金。因此,无证、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及其他责任人需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

摘要2:【注解1】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三种免责类型:(1)原因免责——当保险事故系某些特定原因导致时保险人方可免责;(2)状态免责——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要被保险人处于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保险人即可免责;(3)事故形态免责——由某些特定形态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
【注解2】无证驾驶属于典型的状态免责,保险人只要证明事故发生当时某种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即可免责,而无须证明该危险状态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洛民终字第2425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洛民终字第242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受害人为无名氏,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管死亡赔偿金未经法律授权,天冰公司以已向交通管理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向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诉求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冰公司主张受害人无名氏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5528.56元,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属实际支出,且未超过法律定,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应予支付。故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该两项费用,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法医鉴定费等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上诉称不应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内支付天冰公司款项为护理费5528.56元、丧葬费7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医疗费881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的款项为医疗费48521.34元,法医鉴定费600元、登报广告费900元,以上共计73409.9元。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三

摘要1:【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确定法定赔偿金额的时候,法院充分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类型、社会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判决了共计248000元的赔偿金额,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的案件有警示作用。

摘要2: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6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款项能否作为被执行人遗产清偿债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本案中,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对司乘人员责任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基于该合同赔偿给受害人的18万元款项应该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且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本案的18万元就是司乘人员的人身保险金,且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这18万元款项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茂名中院认为(2012)茂中法执字第11号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的18万元不属受害人的遗产,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精神处理,认定该18万元为死亡赔偿金,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无

惠尔普法|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能否主张后续治疗费?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只存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不能主张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依据已被删除)

摘要2:【注解1】后续治疗费仅规定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已被删除)和第19条(新6条),后续治疗费仅限于第6条规定的“其他后续治疗费”。
【注解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已被删除,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不能主张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的结论也不存在(应认为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也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
【注解3】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惠尔普法|判决生效后赔偿权利人死亡的,其中一次性支付继续医疗费、继续护理费能否不再执行?是否应当再审?

摘要1:解答:(1)生效判决判令侵权责任人赔偿受害人继续医疗费、继续护理费,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中一次性支付继续医疗费、继续护理费应当继续执行;(2)赔偿权利人死亡不属于“新的证据”的再审事由,依法不应当再审。

摘要2:【注解1】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且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但受害人在一审法院作出后、二审法院作出前4天死亡,残疾赔偿金及长期护理费应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情况,通过预设生存年限等标准定型化计算赔偿数额。受害人虽于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但其因伤致残的事实客观发生,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确定。关于护理费之确定亦如是。——参考案例: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1民终99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申736号
【注解2】(1)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二审期间死亡,法院未围绕查明的新事实审理和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2)发回重审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民再340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1民初649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3民终1211号

戴某某诉某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审理工伤纠纷案件一般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为前提,但如果不是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就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并可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核算工伤待遇的依据。
2.“工伤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工伤私了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

(2015)恩行初字第09号;(2016)川19行终4号

摘要1:——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不应扣减第三人侵权赔偿金
【案号】(2015)恩行初字第09号,(2016)川19行终4号
【裁判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取决于工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要件,而不是第三人是否赔偿或是否有过失。

摘要2:【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6月1日第6版:案例精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855号

摘要1:【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85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根据前述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应当向在从事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工亡职员的直系亲属即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此所作判决正确。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