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问题提示】对于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能否以X光透视前作为自首的时间条件?
【要点提示】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是认定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摸索,并结合法理分析,应以x光透视前自动承认罪行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时间条件。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以X光等设备透视检查前自动承认其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三初字第340号(2006年5月31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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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2-29 19: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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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死刑案件
摘要1:【目录】1.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哪些政策精神?2.毒品数量是否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情节?3.哪五种情形可以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4.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对毒品含量鉴定有哪些要求?6.什么是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特情介入毒品案件能否判处死刑?7.毒品案件如何认定立功?8.对于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如何判处死刑?9.仅有口供能否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10.运输毒品罪如何判处死刑?11.哪些情形毒品案件一般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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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点提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刑初字第23号(2004年4月6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20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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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32号]吉某某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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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46号]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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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35号]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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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36号]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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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47号]冯某某、艾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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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1-04 19:4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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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明知
摘要1:[第548号]李某某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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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1-04 19:5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运输毒品罪
明知
摘要1:[第549号]龙某某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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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50号]周某某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托运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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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552号]胡某某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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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05号]谢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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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21号]王某某、陈某某运输毒品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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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33号]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为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又在一、二审阶段继续为有利益冲突的另一被告人提供辩护,在事实上干扰了侦查、审判活动。这种做法甚至比没有辩护人辩护产生的危害还要大,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一、二审法院未能发现并予以纠正,使本案程序违法由侦查阶段延续到审判阶段。一、二审法院在失去程序公正保障的情况下对实体作出裁判,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摘要2:无
- 日期: 01-05 23: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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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死刑
摘要1:[第782号]王某某运输毒品案——拒不供认毒品来源,又不能证明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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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53号]傅某某、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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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39号]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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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33号]叶某某、跑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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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1-07 11: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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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明知
摘要1:[第1013号]骆某某运输毒品案——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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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01-07 15:1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运输毒品罪
摘要1:[第822号]易某某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加重情节之一,不能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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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852号]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摘要2:
摘要1:[第953号]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亲属、熟人关系,因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临时结伙,三名主犯均系积极主动参与犯罪,且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和毒品的控制力较弱,在各共同犯罪人责任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摘要2:
摘要1:[第954号]刘某1、刘某2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理解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限制性规定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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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2011)刑三复47994926号;(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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