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2014]执他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36号)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摘要2:无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摘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摘要2:【问题】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执行?
【解答】离退休人员其他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离退休金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可作为被执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解读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一定条件——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摘要1:【实务要点】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法定抵销权,执行法院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抵销权成立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被执行人时间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抵销权行使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救济。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5号《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救济。对请示所涉案件而言,应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摘要2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行使抵销权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行使抵销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5号函(2014年10月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贸易中心与华港公司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能否行使抵销权问题的请示报告》([2014]鲁执三他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抵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后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对请示所涉案件而言,应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设立中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应认定有效——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宜仅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该司法拍卖的效力

摘要1:【实务要点】设立中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要旨】设立中的公司参加司法拍卖购买财产的行为可视为“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4号《设立中的公司是否具备司法拍卖竞买人资格之探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
【来源:载《执行工作指导》2015年第1辑(总第53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
【摘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
【摘要】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摘要2:【解读】法院不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贷款账户,而只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

“岩矿归原告经营”的生效判决,能够被强制执行

摘要1:“岩矿归原告经营” 的生效判决,能够被强制执行——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明确区分岩矿经营权移交与采矿权证许可的,交付经营权的判决具体内容能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执行依据已明确区分岩矿经营权移交与采矿权证许可的,交付经营权的判决具体内容能强制执行,因采矿权许可发生争议的,经营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裁判规则】采矿权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权利,采矿权的变更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生效判决确定“岩矿归原告经营”,人民法院不能向行政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35号函“刘振树与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姜凤春执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4号,2014年4月9日)
【摘要】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摘要2

简法|法院能否房地分离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

摘要1:解答:法院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地上建筑物一并处分,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予撤销。

摘要2:【注解】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已经分属不同主体为分离状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53号
【注释】拍卖前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登记不同主体为分离状态,根据财产实际状态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5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唐山中院向丰润区社保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法院(2014)执他字第22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唐山中院向丰润区社保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并无不当。冻结的顺序应以法院向丰润区社保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唐山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丰润区社保局并非法律规定中的协助执行单位错误,复议裁定予以纠正正确。沈××提出其曾申请在丰润区社保局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但丰润区社保局答复丰润法院丰润镇法庭不可以查封,只能查封银行账户。但据此不能否定丰润法院并未完成在丰润社保局对被执行人养老金冻结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唐山中院在本案中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