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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

摘要1: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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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罪

摘要1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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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

摘要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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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23号]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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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摘要1:[第670号]胡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裁判要旨】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是指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一主题具备长期性和居于主导地位的网络群组;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群组成员数,应当以网络显示的成员数为准;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主要传播者只要上传了淫秽电子信息,无论案发时是否仍是群组成员,均应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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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摘要1:[第671号]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应以参与管理的版块、担保版主期间所涉及的数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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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72号]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若进入公共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则属于淫秽物品。
【裁判规则】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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