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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改变借款用途以贷还贷的应免除保证责任——借贷双方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变更主合同借款用途,且不能证明保证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摘要1:【要旨】借贷双方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变更主合同的借款用途,明显违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标注用途,且不能证明保证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河北高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103号《工行邢台分行营业部诉橡胶材料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力车胎公司以借贷双方串通隐瞒以贷还贷真相为理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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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邢台分行营业部诉橡胶材料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力车胎公司以借贷双方串通隐瞒以贷还贷真象为理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案

摘要1:【案号】河北高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变更主合同的借款用途,明显违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标注用途,且不能证明保证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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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可撤销网络拍卖

摘要1:【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院对于标的物已知的权利瑕疵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使竞买人知晓并在参加竞买时考虑前述瑕疵因素,不能以“不保证声明”为由,免除瑕疵公示责任。若执行法院对拍卖标的物信息披露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应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
【案号】执行异议:(2022)豫0902执异48号;执行复议:(2022)豫09执复36号;执行异议重审:(2022)豫0902执异235号;执行复议:(2022)豫09执复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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