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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号

摘要1:——存款人对他人转走其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其过失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号
【提示】存款人对账户内存款被冒领存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要旨】存款人为获取高息在金融机构开户存款,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存款人指定用资人或协助用资人取得存款的,即使存款人在他人骗取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也不能否定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合法存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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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存款被冒领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折角核对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合算手续》规定的鉴别印章真伪方法。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定,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如果银行在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以其工作人员已按规定履行了折角核对的工作制度,未发现印章系伪造,对存款被冒领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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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开民初字第310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二终字第241号

摘要1:【要点提示】存款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自己有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款被他人冒领,且无法确认冒领人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承担补充责任,但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发展的程度为基础,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开民初字第310号(2004年9月6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二终字第241号(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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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提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提字第3号
【本案要旨】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一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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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摘要1: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二、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三、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四、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五、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七、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对其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八、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九、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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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1年11月10日)
【摘要】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妥。鉴于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审结后,请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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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

摘要1:——银行对取款人身份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时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储户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验证应尽充分审核义务。银行计算机系统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认证程序的识别,属于实质性审查。银行对身份证件验证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因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储户应对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2003年5月22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第2319号(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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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王光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摘要1: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王光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
【案号】(2011)淅九民初字第74号;(2012)南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要旨】银行未按规定对存折及异地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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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7)天全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存款冒领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向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秩序,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7)天全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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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摘要1:(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必对身份证件进行真伪识别等实质性审核。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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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周继华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储户对密码保密义务大于银行对身份证件审查义务——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凭密码储户存款被冒领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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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摘要1:【裁判要旨】取款人出示的银行卡能通过相应仪器识别,输入的密码与存款人预留的相同,银行付款行为应视为适当、全面履行,不应承担存款被冒领责任。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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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304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9号

摘要1:——银行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根据其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银行在本票业务至汇款业务转换过程中,未加以解释和告知,在发现汇错款项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汇款被冒领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304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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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01626号

摘要1:(汇款冒领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未能审查出虚假的居民身份证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应对存款被冒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汇款人书写不规范且未认真核对汇款收据属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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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新华路支行与石家庄铁路分局路外工程办公室存单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78号
【裁判要旨】银行在给冒领人办理存单挂失、印签挂失和提前支取手续时,对冒领人所持与存款人名称不符的假公章审查不严,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签更换及单位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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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奇诉中国建设银行都昌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杜传奇诉中国建设银行都昌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遗失存单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储户有保管好存单、密码及相关证件的义务,因遗失致使存款被冒领要承担保管不慎的风险责任;银行在存单提前支取时应尽善意的注意义务,如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程序性瑕疵,对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同时存在过错,则按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04)都民一初字第39号;(2005)九中民一终字第280号;(2006)都民二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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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汉江因存款被他人冒领诉邱县邮政局等按存单支付存款案

摘要1:【要点提示】他人代理储户开立个人储蓄卡账户,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核对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其姓名和号码,致使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金融机构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04]邱民初字第252号(2004年11月18日)
  二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邯市民三终字第46号(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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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虞城县支行诉虞城县计划发展委员会偿还基建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案

摘要1:【要点提示】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缺乏应有的监督防范管理机制,导致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造成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在账户清户后,仍准许继续使用,且支取款项时使用的公章与开户预留印签不一致,金融机构未尽核查职责,致使存款被冒领,金融机构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299号(2000年10月9日);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经二上字第166号(2001年3月13日);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民再终字第20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002年6月6日);一审(重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0]虞经重字第299号(2003年1月22日);二审(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民三终字第374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003年6月12日);一审(重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3]虞民重字第17号(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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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名沁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和认定存款冒领案件中储户和银行的责任?
【要点提示】储户对于其存款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金融机构的责任免除,应以其兑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前提。金融机构未对储户的身份情况尽到合理、充分的审查义务,对存款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4708号(2009年2月)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0538号(200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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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存款冒领
【裁判要旨】取款人凭银行卡和密码支取5万元以下的存款,银行依法并不负有查验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储户以此要求银行承担冒领损失的,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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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上海市××局卢湾邮电支局等储蓄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折密码变更手续时未对冒领者身份作严格审查及在储蓄业务制度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储户对存折保管不善的应减轻金融机构的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8)卢经初字第100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20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再终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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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日娜因其存折挂失后被他人冒领诉工商银行乌兰察布盟分行、集宁市桥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要点提示】储户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储蓄机构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因储蓄机构没有立即停止支付而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挂失后被冒领的,作为储蓄机构必须举证自己在办理支取款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具有过错。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人民法院[2003]集民初字第329 号(2003年7月20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2003]乌法民终字第200号(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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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对以假身份证冒领存款担责——张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和县支行、德阳市城区支行、凯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摘要1:【案号】[2005]吉中民三终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由于储户存折被调包,导致存款存入被调包的存折,存款被他人冒领,储户对此有一定过错,但银行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违规操作,对开户人和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开立虚假账户,导致大额储蓄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有明显的过错。法院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识别申请开户人及大额现金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是银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银行未识别出伪造的身份证件,致使他人冒领存款的,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金融机构应对假身份证冒领存款承担主责》,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2011年第6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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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菊芹在存款被冒领后诉邮政银行阜宁支行依约支付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09)阜民二初字第0621号
【裁判摘要】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储户在当地银行所存储蓄存款,在外地被人以假存折冒领,外地银行在支付存款时,存在未能识别假存折的过错。在银行不能证明储户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存款成立地的银行承担按约付款义务。银行作为受害人可以在案情查明后实施追偿。

摘要2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