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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

摘要1:【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250、公司决议纠纷

哪些公司纠纷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1: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适用案件案由范围: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71.公司设立纠纷;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9.公司合并纠纷;280.公司分立纠纷;281.公司减资纠纷;282.公司增资纠纷;283.公司解散纠纷;284.清算责任纠纷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提示】离职高管明显览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认定标准——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既要看其有无滥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方式和结果。
【裁判观点】判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否应予撤销的裁量权在法院。《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如以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能否充分证明其主张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诉权,对于股东而言义务过重。但股东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诉讼,否则将构成诉权滥用。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规定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提起诉讼的股东对董事会决议“违反”相关规定的判断必将以其个人的视角为基础、伴随其自身对事件的感知和判断,至于董事会决议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判断与裁量权在人民法院。若以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能否充分证明其主张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其的诉权,对于股东而言义务过重。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解读1】董事会可否任意无理由撤换总经理?公司解聘经理的事由是否属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公司解聘经理的事由不属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
【解读2】公司董事会有权“无理由”解聘总经理(前提是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对罢免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摘要1:【裁判要旨】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应遵循公司自治的原则,将审查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项之内,即审查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是否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裁判规则】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均无瑕疵的不撤销。
【裁判摘要】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对解聘事由是否属实不予审查和认定,其对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亦不构成影响。本案中“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这一理由仅是对董事会为何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作出的“有因”陈述,该陈述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也不具有执行力。本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审查,认定系争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均无任何瑕疵,不符合应予撤销的要件,遂对本案予以改判,对李建军原审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总经理职务,不因高管是否尽职,亦不因解聘理由是否属实而否定解聘决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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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能否调解

摘要1:【问题】公司决议之诉能否进行调解?
【提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不能进行调解,但全体股东可在法院的主持下以新的公司决议取得有瑕疵的公司决议。

摘要2:无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研究

摘要1:【摘要】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依现行法考量,可以认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决议方法的瑕疵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等三方面。撤销之诉的提诉权人、被告、起诉期间、管辖、诉讼担保等程序法律问题,在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梳理比较后,得到了更为细致的解读。性质上,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法院应考虑瑕疵的性质及程度、将股东会的适当运营的要求和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相较衡量后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除了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外,还应具有对世效力和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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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1147号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只规定了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而未规定临时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的,因临时董事会会议旨在解决临时性、突发性事项,故召集程序违反年度会议召集程序并不一定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效。但是,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不应有临时会议和年度会议的区别,而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表决,违反表决程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裁判摘要】金冠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方式采用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资本多数决方式,而是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且应包含各方至少1名董事。此举意味着对于金冠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金冠公司的三方股东派驻的董事必须做到每方股东派驻的董事至少有1名董事参加并同意才具备通过的可能,此为金冠公司的股东在金冠公司设立时的自愿约定并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而生效。因此,此为衡量本案争议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上诉人关于决议事项的紧急性或决议结果合理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作为衡量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合法性的依据。由于本案争议的董事会决议缺乏股东一方东联公司董事的参与及事后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董事会决议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无庸置疑,金冠公司章程的此种规定,导致只要有一方股东不同意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公司的决议决策机制易陷于僵局,但是此为金冠公司各方股东的自愿约定,本院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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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漳民初字第93号

摘要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的形式及原告资格
【案号】(2009)漳民初字第93号
【裁判要旨】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应与确认决议无效一起作为公司决议确认之诉的形式,同时与决议撤销之诉及决议不存在之诉共同构成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内容。公司决议效力提出确认要求的只应限于公司内部的股东。
【裁判规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件除了无效确认及撤销决议外,目前立法还没有决议有效确认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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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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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谁来应诉

摘要1:【要旨】这类案件中股东作为原告,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而公司作为被告,这种情况下显然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再署为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因为就一般民事诉讼来讲,不能自己告自己。就本案来说,法定代表人已经选择了当原告的诉讼地位,就不能再去选择当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此时,应当由公司重新选定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一位临时负责人代替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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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2年11月21日 [2002]民立他字第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摘要1: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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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55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55号
【裁判要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且法院通过审查认为通过的决议确实侵害了股东的实体权利,可以判决撤销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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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拒收股东会议通知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阮××与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
1.《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虽未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召集会议,但考虑到公司管理的高效性和市场经营的及时性,公司监事在函件中要求的在16日内召开股东会可以视为合理期间。执行董事在收到函件后,未在相应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议,也未对是否召开股东会议或者未能按时召开股东会议的原因进行答复和说明,其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执行董事虽然在此后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通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之后的行为不能成为之前未履行公司执行董事职责的抗辩理由。
2.会议通知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住址寄送,股东拒收《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书》的,应当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属于对自己股东权利的处分。
【案例索引】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33号裁定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标签:【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知情权的主体】;【不正当目的】;【知情权的保护】;【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未提交决议请求利润分配】;【排除适用】;【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及行使】;【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股东放弃转让】;【损害救济】;【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费用承担】;【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1.将第二条修改为: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将第四条修改为: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摘要1:——同一公司两份章程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
【裁判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先后制定两个意思冲突的章程,而工商备案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股东未就备案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合意,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股东表决权。
2.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
【案件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2014年2月28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2014年10月27日)

摘要2:【裁判要旨】
①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系公司股东的权利。即使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起诉时隐名股东并未显名,显名股东仍系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②股东在公司利益分配方面的特别限定并不影响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马红其与李国柱等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苏商外终字第0025号
【裁判摘要】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的期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马某某的请求超出了该期间,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0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01号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提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作了规定,但该撤销之诉的行使应以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时便知晓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前提,否则该撤销权将不具有行使的可能性。
【裁判摘要】吴某某主张李某某对于系争股东会的召开是知晓而故意缺席的,且吴某某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李某某及视臻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系争股东会,但吴某某对此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案中吴某某主张其曾在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通过快递形式向李某某送达了系争股东会决议,并提交了快递单及邮局反馈妥投记录单,本院认为,根据该些证据仅能反映出吴某某曾向李旺东快递过信函,该些证据既不能证明吴某某所投送快递信函的内容为系争股东会决议,也不能证明李某某或其妻***曾经签收过系争股东会决议,而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电话通知其后才知晓存在系争股东会决议的,于法无悖,更加合乎情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提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作了规定,但该撤销之诉的行使应以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时便知晓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前提,否则该撤销权将不具有行使的可能性,鉴于此,本院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并未丧失提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

摘要2

邓启华等与张影等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721号
【裁判摘要】鉴于奥凯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会议召开场地做出明确规定,故奥凯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在上海召开未违反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据此本院认为,奥凯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董事会决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摘要2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株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

摘要1:【案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株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公司股东会投票表决时,监事长未按章程规定到场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是否属于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诉人中南蔬菜公司2012年3月16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本次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到会,对会议讨论议题的三项决议亦有明确表态不同意并拒绝签字,虽然本次股东会没有监事清点股东投票情况,但表决结果显而易见,没有监事清点股东投票情况,尚不影响表决结果,也不属于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必须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2012年3月16日股东会参会股东的表决权已过2/3,而且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中南蔬菜市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

惠尔普法|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是否一律适用公司诉讼特殊管辖规定?

摘要1:解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计25个案由,其中只有14个案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情形,其他11个案由不属于公司诉讼特殊管辖情形。

摘要2:【注解1】公司纠纷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由: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67.股东知情权纠纷;27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71.公司设立纠纷;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79.公司合并纠纷;280.公司分立纠纷;281.公司减资纠纷;282.公司增资纠纷;283.公司解散纠纷;284.清算责任纠纷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另外裁判观点: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391号《恒富创业投资企业等与宁夏越兴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19号《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高志国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简法|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是行使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还是合同撤销权?

摘要1:解答: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属于股东会职权,股东是否认缴、认缴多少新增资本以及新增资本是否由某一股东认缴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而属于股东之间协议。因此,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新增资本由某一股东认缴的内容,行使的是合同撤销权而非股东会决议撤销权。

摘要2:【解读】如何区分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之间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载明的内容并非都属于股东会决议,只有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才属于股东会决议范围(适用《公司法》规定);其他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应认定为股东之间协议(适用《合同法》规定)而非股东会决议。
【注解】股东申请撤销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属于股东间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撤销权相关规定而不适用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规定。

【笔记】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能否提起决议瑕疵之诉?

摘要1:解读:(1)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丧失股东资格的原股东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和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2)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已丧失股东资格的原股东无权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摘要2

 共3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