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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投毒案

摘要1:方某某投毒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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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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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摘要】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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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1987年12月1日)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不批准出境。剥夺政治权利虽属附加刑,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该人虽已服完主刑,现对他开始执行附加刑,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罚。因此,该人仍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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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8号)
【摘要】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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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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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焦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442号]焦某某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裁判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发生中止,在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以被告人重新犯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时间。
【裁判要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执行数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因重新犯罪被羁押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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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投毒杀人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1:[第98号]方金青惠投毒杀人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要旨】
①投毒致人死亡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②对外国人,不能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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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出版自然科学著作

摘要1:【要旨】《刑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中第(2)项中的“出版权利”,既包括出版社会科学著作的权利,也包括出版自然科学著作的权利,即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出版任何内容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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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被告人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规定,根据《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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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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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7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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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某某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是成立累犯,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2005年8月26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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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某某盗窃案(累犯的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的计算与执行)

摘要1:秋某某盗窃案(累犯的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的计算与执行)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判决书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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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