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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投毒案

摘要1:方某某投毒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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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1:[第417号]谭某某、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摘要】对于同一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刑法》颁布生效期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的,需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司法解释。
【裁判要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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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投机倒把案

摘要1:[第3号]朱某某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摘要】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前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投机倒把罪处理。
【裁判要旨】承包公司经营后,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承包经理以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增资专业发票续卡谋利,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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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745号]杨某故意伤害案——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裁判要旨】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加以确定。法定最高刑的确定不应计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考量,即不应根据实际可能判处的刑期确定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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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第169号]俞某合同诈骗案——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在刑法修订后如何处理?骗取银巨额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期货炒作和以新贷还旧贷,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摘要】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裁判要旨】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单位不能构成犯罪,对于其中的有关自然人,可按照刑法规定,以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和以新贷还前代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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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第174号]沈某挪用资金案——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旨】1997年刑法生效前犯罪的,根据1997年刑法已过追诉期限但按照行为时刑法未过追诉期限的,应当认定追诉期限已过,不再予以追究。

摘要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

陆某某玩忽职守案

摘要1:陆某某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①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新设罪名,但不能据此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在修订前刑法中不受处罚,只不过当时是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而已。
②被告人个人决定将公款私存、为他公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由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从中谋取具体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③对于新刑法实施前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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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175号]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谓“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上当然既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的定罪量刑规定,也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把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排除在适用之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②在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方面,1979年刑法与新刑法虽基本相同,但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上有两点显著区别:
A.19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起始时间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刑法则对此修改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B.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③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无论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由于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终止诉讼程序的方式只能是终止审理,而不是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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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投毒杀人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1:[第98号]方金青惠投毒杀人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要旨】
①投毒致人死亡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②对外国人,不能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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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王某某等侵占案

摘要1:[第21号]罗某某、王某某等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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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于某某非法经营案(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2004年4月29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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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62号]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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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伪证案

摘要1:韩某某伪证案——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初字第128号(2013年8月8日)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刑一终字第56号(2013年10月25日)
  再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刑重字第128号(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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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摘要1:【要旨】
  一、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没有虚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主动告发他人,仅是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以证人身份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做虚假证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应认为构成伪证罪而非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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