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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欠债公司被裁定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

摘要1:民诉法修改后,首次确立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可以用于避免那些恶意逃债、拖延履行的情况。汉某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为防止该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某市第三人民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首次裁定禁止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摘要2

(2013)闽民初字第43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摘要1:——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任免争议应以股东会决议判定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是唯一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机关。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对公司及其内部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司法不予干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了新法定代表人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人民法院应探究公司的真实意思,尊重公司自治权。
【案号】一审:(2013)闽民初字第43号;二审:(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摘要2

【笔记】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能否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摘要1:【要旨】(1)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为前提条件;(2)在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注解】最新判例裁判观点|(1)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但一直未予变更工商登记的,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2)公司股东并非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主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笔记】法院能否裁定被执行公司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

摘要1:【要旨】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被执行公司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禁止变更股东、禁止变更注册资金、禁止增资扩股和禁止注销公司等事项,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如因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公司账目不明无法清算的,可以追究法定代表的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2:【注解】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采取保全措施。——参考案例: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13执复15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执异171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执异17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为避免因河南龙源大酒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增资、减资等工商登记档案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本院对其工商档案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根据再审中诉辩双方意见,双方目前争议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律适用问题。房地产公司2009年9月9日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一致。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张东升及豪骏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解读1】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必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读2】法定代表人名字写入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南市行一终字第20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南市行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摘要】关于上诉人是否具备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主体资格的问题。《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以及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第三人钟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已于2012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由于第三人钟某掌控红白蓝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件离境,致使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且有可能导致该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申请的事项与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有关,上诉人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提出上诉人不具备申请变更登记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裁判摘要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应以该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而《公司法》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此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亦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本案中,红白蓝公司的初始章程及现行章程均对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这一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任命、变更法定代表人应由红白蓝公司董事会以选举董事长的方式进行。虽然《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从文义看,似乎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可选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但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本规定实属任意性规定,当具有公司宪章性质的公司章程作出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材料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仅有免除钟某作为红白蓝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会决议、推举公司董事刘某某作为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无红白蓝公司董事会决议。而上诉人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不但违背了红白蓝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法》有关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规定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异5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34号

摘要1:——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和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公司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可对其原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异59号(2016年2月23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34号(2016年5月8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3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31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醴陵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负责人是刘某某,因此不论梅赛德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刘某某依该股东会决议获得梅赛德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否有效,亦不论刘某某代表梅赛德斯公司申请变更醴陵分公司负责人为其本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在醴陵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依法作出变更登记前,刘某某能够代表醴陵分公司进行诉讼。一审法院以刘某某不是醴陵分公司适格的负责人为由裁定驳回醴陵分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裁判要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因公司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决议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对此有诉的利益,符合起诉条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障碍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应通过案件的实体审理予以判定。

摘要2:【摘要1】首先,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某某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则王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摘要2】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中“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指向不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注解】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应认为其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笔记】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能否起诉公司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登记信息?

摘要1:解读: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登记信息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摘要2:【注解1】变更公司登记信息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不可诉。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0年度参考案例之六:王惠廷诉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裁判观点——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注解3】最新判例裁判观点:(1)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但一直未予变更工商登记的,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2)公司股东并非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主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4号《韦某某、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81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812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迈尚鼎峰公司应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依据查明的事实,周×与龚××签订了《店铺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周×向龚××转让迈尚鼎峰公司的股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未明确约定。周×主张,《店铺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变更法人开户行”的约定,存在标点符号的遗漏,实质应为“变更法人、开户行”,龚××对此不予认可,周×亦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就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周×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周兵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的裁判意见,应支持其上诉请求,但该案件焦点问题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再审申请人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情况不同,且该案亦明确“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故对周×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本案中,自迈尚鼎峰公司设立起周×即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亦未届满。虽然周×与龚××签订了股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但未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至今亦未有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周×起诉要求变更公司登记,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支持了周×关于将其转让给龚××的迈尚鼎峰公司股权变更至龚志刚名下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周×要求变更迈尚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1】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迈尚鼎峰公司、龚××依法变更公司登记,将龚××受让的周×的股权变更登记到龚××名下,同时,将登记的周×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龚××或迈尚鼎峰公司、龚××指定的其他人;2.诉讼费由迈尚鼎峰公司、龚××负担。
【解读2】一审判决如下:一、北京迈尚鼎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龚××受让的周×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龚××名下;二、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初547号

摘要1:【案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初54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于2018年7月4日准予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及章程备案、遗失补领、换照等。同时,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公章亦进行了更换并备案。在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陈××、公章也已更换的情况下,朱××以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及在相关材料上加盖更换之前的公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摘要2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81民初562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81民初5628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葛××系秒购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原告诉请任职公司变更登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葛××系秒购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数月后担心因公司经营所带来的风险,且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秒购网络公司亦未向葛××发放薪资报酬,故要求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秒购网络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秒购网络公司登记在滕州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摘要2:【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所任职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所任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辞去代理。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葛××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与本案,葛××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不愿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秒购网络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葛××自2021年5月份即提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曾与股东赵×多次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且多次至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均被告知无法办理,表明葛××主观上已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亦表明秒购网络公司并无配合葛××办理变更法人登记的意愿。因秒购网络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葛××并非秒购网络公司股东,股东赵×不配合办理法人登记变更,葛××则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若人民法院驳回葛××的诉讼请求,则葛××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因此葛××要求秒购网络公司在登记机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当由秒购网络公司决定,葛××无权干涉。因此,葛××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将法定代表人由葛××变更登记为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秒购网络公司为一人公司,赵×为唯一股东,因此秒购网络公司在登记机关变更葛××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赵×有义务办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623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623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但是,国奥乡村公司两股东失去人合的基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周×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完成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的起诉,则周×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故,周×对国奥乡村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摘要2】首先,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国奥乡村公司已被法院判令解散不再经营,缺乏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性。......因此,综合各方权益,现阶段涤除周×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不足,亦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三,法定代表人的涤除,还应考量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后,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由清算组行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然涤除。周×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因此,周×关于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摘要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余××诉徽源公司、硕徽投资、浙逸投资、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摘要1:【注解】在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的员工离职后,因已与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仍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给其造成极大不便,亦不符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能代表公司积极履职的基本法律精神。在此情况下,如公司不主动甚至经挂名人请求后亦不愿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公司自治程序难以救济时,应赋予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诉权,并依法判定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以恢复公司正常的法人秩序,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立法目的。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133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本案中,伊××未举证证明都宏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性,伊××作为都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都宏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或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第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伊××作为都宏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系对外公示的都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伊××主张其仅系都宏公司挂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直至都宏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伊××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后,伊××才诉请进行法定代表人涤除,现阶段涤除伊××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62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原法定代表人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完成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但是,国奥乡村公司两股东失去人合的基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周英×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完成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周×的起诉,则周×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故,周×对国奥乡村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聚宝氧公司关于驳回周×起诉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其二,首先,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有信赖利益,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既要平衡各方利益,也要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次,国奥乡村公司已被法院判令解散不再经营,缺乏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性。......因此,综合各方权益,现阶段涤除周×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不足,亦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其三,法定代表人的涤除,还应考量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后,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由清算组行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然涤除。周×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等程序实现其权利救济,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涤除方能获得救济的情形。因此,周×关于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452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法定代表人离职请求涤除变更登记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在玖创公司的相关职务是否因其离职而解除;钱××要求玖创公司办理涤除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钱××在玖创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系依据玖创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并经依法登记而取得,故其要求解除上述身份,亦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玖创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玖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因此,钱××不再担任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而玖创公司的董事长系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章程虽未作详细规定,但从章程第十条的规定不难理解,董事的任职人员并不限定于公司员工范围内。同时,玖创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8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此,钱××从玖创公司离职或者其董事任期届满,均不构成其董事职务乃至董事长职务的当然解除。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在钱××的董事长职务未解除的情况下,其仍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钱××要求法院确认其自2018年1月18日(即从玖创公司离职的时间)起不再担任玖创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章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其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不能在外观登记上出现空缺或者待定状态。在公司尚未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法院迳行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则必然会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确定这一未决事项,而该事项并不属于可以通过法院或登记机关指任所能解决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人选的确定,属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事项,仍须公司意思机关的决策而定。曾某并非玖创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钱××要求法院判令将玖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曾某,有违公司自治的原则,本院难以支持。因此,在公司未明确继后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将会面临执行上的障碍,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本院对钱××要求玖创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摘要2:(续)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实现者,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将公司投资者的意志在公司中贯彻执行,故在公司治理和经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钱××已从玖创公司离职多年,实际上无法有效履职,这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治理有害而无利,从两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记录内容亦可看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已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股东诉求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公司股东应当尽快选举出新的董事,并进而由董事会选举出董事长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应成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