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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东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二、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提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质量合格文件等仅属诉讼证据,对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拘束力。
【裁判观点】
①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当保证出卖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现房屋出卖人交付给房屋买受人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及渗漏问题,经专业部门鉴定,其主要原因系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不均匀收缩所致,而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对此,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对其出售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
②虽然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从设计施工至竣工均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设置保温层符合当时的建筑标准和规范,但是范围出卖人交付给房屋买受人的房屋存在明显有质量缺陷,且已严重影响房屋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其原因亦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房屋出卖人提出的房屋通过标准审查仅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并不能据此否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客观事实。

摘要2:【解读】房屋通过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但存在质量缺陷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修复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摘要1: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责任——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5.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出卖人不能以房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7.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不予调整——内蒙乌审旗华宇工贸公司诉西安雅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8.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9.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周××、俞××与余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裁判要旨】买房人可以同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摘要2:【解读】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摘要1:【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512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512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调整,即城泰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1378元(628600×0.01%×181)。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改判城泰公司支付谢海亮逾期交房违约金11378元,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谢海亮与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1民终1253号
【一审法院】经评估,谢某某购买的湖堤春晓(现更名为湖韵天成)一期5#楼二单元702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租金损失为9134元,约定的违约金56888元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据此,应将违约金调减为不超过涉案房屋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的130%,共计11874.2元,对谢某某超出11874.2元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城泰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调整,即城泰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1378元(628600×0.01%×181)。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瑕疵为由对抗善意保理商【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二:顾某、汪某某、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三:林某交通肇事案——行为人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案号】(2017)最高法刑申5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四: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民刑交叉关系【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某与陈某、胡某某、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六:袁某某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以法定形式向专门机构提出【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七: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八:被告王某某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行政机关职权改变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担任【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九: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07号
【裁判摘要】在生效裁定对刘××所称的购房款已经作出认定系无争议债权的情况下,刘××提起本案诉讼,实质系要求法院对该款项性质重新作出认定,一、二审法院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驳回其起诉并不缺乏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表,刘××作为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在异议不被管理人认可的情况下,其可以就异议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但刘××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其在一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对债权予以确认之后提起本案诉讼,法律依据不足。

摘要2:刘某某、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终655号
【摘要】刘××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已被华盟公司管理人编制的《湖北华盟公司债权确认表》确认为无争议债权,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予以确认。在案涉(2014)鄂襄阳中破(预)字第00005-2号民事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刘××又提起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