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

摘要1: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注解1】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注解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摘要2:【目录】诉讼保全条件;保全担保;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保全错误赔偿(补救);保全复议程序;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注解5】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6】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注解7】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1.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2.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摘要】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56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
【裁判摘要1】关于损失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构成保全错误时与保全结束时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构成保全错误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本案中,金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燃料油的批发与零售,故金猴公司持有案涉燃料油的目的显然并非为了生产而自用,而是用于出售以获取销售利润。可见,如非被查封,则金猴公司将会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出售燃料油以获取销售利润。因此,应当以构成保全错误时即2015年1月13日的市场价与保全解除时即2015年9月9日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2015年1月13日燃料油市场价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计算金猴公司的实际损失。
【裁判摘要2】关于烟台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烟台担保公司上诉主张星誉公司的保全行为已不在其担保范围之内,且超出保证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本案中,在2014年11月10日根据星誉公司的申请、依据生效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65号仲裁裁决对案涉燃料油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并未对案涉燃料油查封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裁定,而是由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化而来。因此,在2014年11月10日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查封,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同一性。而且烟台担保公司在《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如被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财产保全担保书》中并未明确担保期间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止,

摘要2:(续)故烟台担保公司主张其在2014年10月8日或11月10日以后担保责任已经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星誉公司的保全错误行为给金猴公司造成损失,金猴公司亦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烟台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金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133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60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申请票据保全行为具备合理性,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申请有错误”的理解应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与否。在乐声公司诉海创电器商行、胜玲商行票据纠纷一案中,乐声公司因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后因海创电器商行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起诉要求返还汇票、确认票据权利。首先,从乐声公司的主观意愿看,其是因为遗失了票据,希望寻回汇票、行使票据权利而启动票据纠纷的诉讼,主观上不存在通过诉讼恶意限制海创电器商行行使票据权利的故意。其次,从乐声公司启动诉讼的注意义务看,乐声公司认为其与后手胜玲商行之间无交易关系,胜玲商行及其后手海创电器商行均不应享有票据权利,故起诉要求返还票据。虽然在票据纠纷的审理中,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法院确认海创电器商行享有票据权利,但在其后的乐声公司诉胜玲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认定乐声公司与胜玲商行之间无交易关系,胜玲商行取得汇票无合法根据,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由此可见,乐声公司存在自身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其提起票据纠纷而败诉,系诉讼路径的选择未受法院支持,但票据纠纷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乐声公司基于其权利受损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已经尽到一个普通当事人应当具备的合理注意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起诉之初即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作出与法院一致的准确认知,未免过于苛责;申言之,即使乐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权利归属存在差距,该差距仍不足以证明乐声公司的诉讼行为存在过错。最后,从保全行为的合理性看,涉案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4日,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海创电器商行作为持票人行使该权利将导致乐声公司提起的票据纠纷无法执行,故乐声公司针对诉争标的申请保全,

摘要2:(续)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当,其保全行为具备合理性,不存在主观过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44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富邦公司在(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中申请诉讼保全,客观上造成了文盛公司的5600万元执行款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不能领取,2000万元现金存入宁波中院账户时间接近两年,故要确定富邦公司是否需赔偿文盛公司因富邦公司诉讼保全产生的损失,涉及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富邦公司提起(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合理性。......因此,富邦公司提起(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诉讼并要求文盛公司等承担赔偿的依据,均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相悖。......综上,富邦公司在明显缺乏胜诉基础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利,在(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中申请诉讼保全,显然具有过错,有违诚信和善意。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沦为滥用诉讼技巧,恶意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工具。因此,文盛公司提出的富邦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次,富邦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与文盛公司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富邦公司提出的其申请保全行为与文盛公司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文盛公司提出的富邦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第三,文盛公司的损失范围。......综上,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富邦公司在明显缺乏胜诉基础和可能的情况下,在(2015)浙甬商初字第19号案中错误申请诉讼保全,应当赔偿文盛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