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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提示8: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解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发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解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解3】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4】(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理解与适用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的比较混乱,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摘要2:(续)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60页。
【理解与适用2】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3】“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6】发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7】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8】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号)
【摘要】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摘要2:【法条链接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条链接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注解1】(1)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2)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解2】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条裁判观点

摘要1:1.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整体情况,将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马文莲与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3.录用信等文件是否应视作劳动合同,应从公权力可否有效介入的角度,综合内容的拘束力和对主体的拘束力进行判断。内容的拘束力,要求劳动合同须具备反映劳动力交换的核心要素,且合约双方应赋予所订书面文件以劳动合同的法效意思;对主体的拘束力,则要求劳动合同具备意思表示渠道的可溯性、主体的可识别性。不具备上述拘束力的录用信等文件不应视作书而劳动合同——孙某与K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4.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俞伟峰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5.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一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6.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陈克斌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7.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丁涛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8.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李欣与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

摘要2

未签劳动合同的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摘要1:未签劳动合同的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摘要】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3)江法民初字第01057号

摘要2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不应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摘要1:【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的立法本意旨在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惩罚。本案中,因许道庆与伟联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尚不满15周岁,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但不能否定伟联物业公司与许道庆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原审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判决伟联物业公司应支付许道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伟联物业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其向许道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误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高管的劳动合同认定与“双倍工资罚则”适用

摘要1:【要旨】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仅签订了聘任书或经营目标责任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明确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约定了公司高管工作职责、薪酬、绩效奖金等,就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缔约意思表示的载体,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而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只要能够确定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具体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足以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管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综合考量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职权范围、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用人单位有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等情况,视具体情形而定。

摘要2

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摘要1:【要旨】在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提成工资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主张的提成工资,显然属于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因此,应当由劳动者对提成工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产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40.在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的请示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119号)
【摘要】本案属于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该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许隆富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许隆富请求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赔偿其因该公司诬告、报复造成人身、名誉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人民法院对许隆富的起诉应予受理。

摘要2:【要旨】对劳动争议的界定应立足于争议主题和劳动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对劳动争议进行立案审查时,应限于形式审、程序审,不能将实体审理前置。

【笔记】招标投标活动中能否设置并没收诚信保证金?

摘要1:解读:(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允许设置的保证金仅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2)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并没收诚信保证金欠缺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投标人。

摘要2:【注解】招标投标活动中允许设置的保证金仅限于四项:(1)投标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3)工程质量保证金;(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笔记】用人单位应否为2年以前工资支付凭证负举证责任?

摘要1:解读:(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2)用人单位仅对2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对申请仲裁日2年以前工资支付凭证不负举证责任且无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职工工资总额?

摘要1: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有组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摘要2

【笔记】在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工人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清偿。——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1227号
【注解】法律并未规定农民工工资在清偿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债权中有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38号

摘要2

【笔记】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转化为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摘要1:问题: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满一年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解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另行支付未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摘要2:【注解1】(1)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2)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转化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注解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不支持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份双倍工资

【笔记】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摘要1:解读:(1)劳动者追索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报酬,应当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2)且另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日计算。

摘要2

【笔记】劳动监察指令支付工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劳动监察部门能否根据工资欠条指令发包方垫付工资

摘要1:解读:(1)劳动监察部门指令支付工资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行政可诉性;(2)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仅根据工资欠条不能完全证明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劳动监察部门仅根据工资欠条指令发包人垫付工资不具有合法性。

摘要2:【注解】劳动监察指令支付工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具有行政可诉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九:张某与某体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摘要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九:张某与某体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摘要2:【注解】(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脱产参加培训应当视为履行劳动义务;(2)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培训期间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四:丁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

摘要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四:丁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

摘要2:【注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笔记】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能否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摘要1:解读: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2013年12月11日】
【摘要】(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2)人民法院审理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兴龙公司与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是否构成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问题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兴龙公司与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是否构成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问题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交付竣工资料义务与发包方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阻却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该约定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交付竣工资料作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未交付竣工资料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但仅是约定承包方逾期未交付竣工资料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未付工程价款中扣减,并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付款的条件,应当认为双方未就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同等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发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支付工程价款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摘要1: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1)书面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不予支持;(2)书面协议不符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应予支持。
【注解2】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笔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摘要1:解读:(1)《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不能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2016)渝04民终1266号;(2016)渝01民终179号;(2017)鲁09民终2407号;(2018)粤17民终195号。

摘要2:【注解】《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不能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