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慎用死刑

闫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摘要1:[第393号]闫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即使其供述的罪行达到极其严重且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1】“罪行极其严重”的实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二是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极其严重,应当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上述主客观因素,严格认定。
【裁判摘要2】对于兼有法定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既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这样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初字第03717号(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终字第87号(2005年6月13日)

摘要2

宋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405号]宋某某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裁判摘要】对于同案犯在逃致使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摘要2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摘要1:[第511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裁判要旨1】亲友虽然报案,但并未送行为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行为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2】在因双方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具有悔罪表现、亲友及时报案并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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