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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贷还贷抵押人应否担责

摘要1:【提示】以贷还贷有效,原借款合同终止,未经抵押人签字认可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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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

摘要1:【裁判要旨】
①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不免除担保责任:
A.执行担保的主体是执行法院与担保人(包括被执行人本人),是一种公权力性质的担保,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执行担保不适用担保法。
B.执行担保关于保证期间的承诺不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免责的规定。执行担保关于保证期间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执行法院不再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间,是给被执行人融资偿债的期间,期间届满时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开始承担责任的期间,期间的届满不导致担保人的保证担保责任免除,相反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开始。
②执行担保是否以申请执行人同意为成立要件——执行担保是一种公权力性质的司法担保,非平等主体的司法行为,是以担保人的担保承诺与执行法院的接受或同意为要件,不以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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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实业银行嘉兴支行诉天信公司偿还经修改并同意兑付过效期的信用证垫付款并由保证人神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摘要1:【裁判要旨】超有效期后兑付信用证,原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免除——信用证因修改导致超过有效期,开证行依申请人接受该单证不符点的书面承诺后垫付信用证款项,并可向申请人追偿,但原开证担保人可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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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号

摘要1:——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号
【裁判要旨】
一、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而非以保证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收到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了该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了相应权利的事实。
二、关于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来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作了特别约定。但是,上述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在发生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以其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为由主张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债权人放弃约定还款方式属于变更主合同情形——债权人银行未依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到期后直接扣划借款人设在银行的还款专用账户内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而是依债务人指示,将划入上述还贷专用账户内的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债务人所欠案外人的应收账款,应视为银行实质放弃了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保证人可以此法定免责理由主张担保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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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380号;(2015)扬民终字第912号

摘要1:——民间借贷主张担保责任免除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9条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存在换条或转结时,新旧借条担保人不一,担保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9条主张责任免除,需符合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构成要件。对于新借条并非单纯的旧债展期,而是由未到还款期限的旧债以及新出借的款项一并组成的情况,应认定为不符合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不得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保证人应负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标准,援引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责任免除。
【案号】一审:(2014)宝民初字第380号;二审:(2015)扬民终字第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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