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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再3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再31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拨打电话或发送彩信等方式送达有关应诉材料。但一审法院将有关应诉材料和裁判文书发送到的手机号码,并非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康某某的名下,且在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拨打的189××××4999电话系再审申请人康某某本人接听或使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康某某的送达行为依法不能视为已经送达,并影响到康某某的诉讼权利。因此再审申请人康某某有关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成立。

摘要2

【笔记】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能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摘要1: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摘要2:【注解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注解2】未完成邮寄送达(邮寄回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注解3】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被退回(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
【裁判摘要】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拨打债务人电话主张债权,即使接听电话的非债务人本人也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某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某,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摘要2:【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因此,只要证明债权人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事实,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至于债务人是否“知道”债权人主张债权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要件。

【笔记】法院按照公司工商地址邮寄送达被签收能否视为有效送达?

摘要1:解读: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

摘要2:【注解1】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被退回(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注解2】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拒收退回视为送达|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公司登记地及自然人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1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49号)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张××认为合肥市供电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根据上述规定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其向合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合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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