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排除妨害纠纷

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摘要1:【要旨】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住条件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案例】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高×与张××排除妨害纠纷案》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榛以被告臧树林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的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树林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树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故产权人连成贤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伟忠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径行要求实际占用人臧树林迁出,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故对连成贤与谢伟忠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鉴于此,连成贤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的权利交付以及实物交付)来实现。本案中,虽然连成贤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过程,但其自始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成贤应依据其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第一手的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案外人谢伟忠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成贤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连成贤应向谢伟忠主张因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摘要2

五、物权保护纠纷

摘要1: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2

九、占有保护纠纷

摘要1: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2

排除妨害纠纷

摘要1:【34、排除妨害纠纷】1.排除妨害,是指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紧迫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以行使自己权利恢复圆满。2.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

摘要2:无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摘要1:【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1.妨害占有,是指非法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为或者事实的纠纷。

摘要2:无

吴××梅诉童××、镇江新区大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使经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相关的营业证照,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

肖玉宝诉萧玉田、彭国珍排除妨害纠纷

摘要1:【问题提示】相邻人院内野生树木能否成为排除妨碍的对象?
【要点提示】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其因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从有利于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角度积极注意并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如因自己的过错使树木生长对相邻另一方权利构成妨碍的,即便是野生树木,权利人亦有权要求相邻一方排除妨碍。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1027号(2010年12月6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中民终字第0295号(2011年3月18日)

摘要2:庭院内野生的树木对邻居造成的妨碍应予排除——肖玉宝因萧玉田、彭国珍宅地所生树木妨碍其房屋安全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
【要旨】构成妨碍的野生树木,尽管不是相邻人栽种,但由于处于相邻人居住的房屋院内和管理范围内,相邻人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因此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辑(总第1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