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5386号

摘要1:——制作、传播有声读物及其上游许可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
【裁判要旨】
1.严格对照文字作品原文朗读形成的有声读物,没有改变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改编作品,只是文字作品的复制件。
2.未经许可而制作、通过信息网络交互式提供有声读物,构成对文字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上游“授权方”不享有权利而授权他人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行为实际发生的,所有上游授权方均构成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54号(2017年6月19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5386号(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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