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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投标人

摘要1:(1)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摘要2:【注释】已经被废止资质和行政许可——(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3)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施工资质;(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摘要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失效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笔记】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资质要求?

摘要1:解读:(1)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以及以下资质认定;(2)2017年12月15日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3)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有资质要求。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613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第一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可见,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并非物业公司承接业务、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收取物业费的条件,因此对唐××、王××提出的鼎盛公司无服务资质的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966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物业服务资质证书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非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顶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的事项目录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一级及以下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第一条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因此,蒋××、梁××以××公司不具备物业服务资质为由拒付物业费,亦无依据。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