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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95号
【提示1】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已经转让的权利。
【提示2】裁定驳回后仅以利息增加再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摘要2:【摘要1】利息数额因时间推移而增加,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中具备符合起诉应予受理的情形,故对澳金利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驳回其起诉。
【摘要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已生效判决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因此,澳金利公司如认为其有权向远东公司主张权利,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解读】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摘要1: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上海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简要提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并经生效裁定确认的,且系争股权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该股权转让侵犯了其优先受让权,应该向做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应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以股抵债协议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 法函[1998]53号)
【摘要】
  1994年12月,江苏省吴江震华丝织厂(以下称丝织厂)与湖北省南漳县丝绸公司(以下称丝绸公司)口头约定,由丝绸公司想丝织供应价值219744元的榨油丝。同月19日,丝绸公司将所供的榨油丝运至丝织厂经营部。丝织厂收货后,支付了货款120000员,同时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余款于1995年2月底付清。如发现质量问题一律退货;如发生欠款纠纷,有南漳县有关部门解决。
  1995年7月20日和1996年4月3日,丝织厂先后两次用电报和信函与丝绸公司联系,约其速派员赴吴江处理所供榨油丝的质量问题。后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1996年6月26日丝织厂依据其出具的收条,以供销合同质量纠纷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同年7月12日,丝绸公司也依据丝织厂出具的收条,以欠款纠纷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后,丝织厂与丝绸公司均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两地法院均以享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于两地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均是丝织厂于1994年12月19日出具的收条,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收条中所称“如发生欠款纠纷,有南漳县有关部门解决”。因其约定不明,依法不能作为选择管辖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吴江市人民法院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案件均无管辖权。鉴于本案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在吴江市,为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便于当事人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应撤销生效裁定,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 [2001]民立他字第20号)
【摘要】
  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不是购销合同的相对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风险载移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意见不符合我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起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诉云南烟草储运公司、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指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内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要旨】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摘要2

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摘要1:【提示】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裁判要旨】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并经生效裁定确认,且系争股权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时,如果其他股东认定该股权转让侵犯了其优先受让权,应该向做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应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以股抵债协议无效。

摘要2

【笔记】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摘要1:【要旨】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的程序。
【解读】执转破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注解1】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不能上诉,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作出立即生效;(2)认为不予受理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破申57号《3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26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9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摘要2:【注解2】不服不予受理执转破的裁定能否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19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民法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不予受理”可以上诉(3)《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综上,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注解3】(1)执转破只能启动一次不得重复启动;(2)执转破被驳回不影响直接申请破产;(3)直接破产申请被驳回是否影响执转破没有明确规定。
【注解4】(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2)不包括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他非企业法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执复106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执复106号
【提示】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已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其公示的承诺履行出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资本充实义务,其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能对公司资本充实造成妨害,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基于其公示的承诺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否则即构成出资不实。本案中,许某某在浙江优选公司设立时,承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剩余300万元出资义务。在浙江优选公司与金谷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作框架协议》、《资金信托合同》后,南某某将4500万元股权中的4000万转让给与浙江优选公司共同签订《信托计划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机构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继续约定并承诺未到位的出资由各股东在2014年10月15日前出资到位。2013年12月,出现了作为担保机构的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无力先行偿付贷款本息”、浙江优选公司“无力履行《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浙江优选公司与金谷信托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顺延该期信托计划。但约半年后,南某某、许某某、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等浙江优选公司的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除首期出资2000万元外的3000万元的出资期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迟至于2032年10月15日。这在客观上对浙江优选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损害了金谷信托公司基于许曦文公示的承诺和浙江优选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在浙江优选公司已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金谷信托公司以许某某出资不实,应在在设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金谷信托公司提出的许曦文亦应在未出资额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迟延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报案例: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

摘要1:【规则摘要】
1.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前案返还土地使用权判决生效后,因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又以排除妨害案由另案起诉的,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2.两诉所据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后诉在实质上虽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诉请所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应认定重复诉讼。
3.同一工程款数额分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诉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数额超出诉请为由另行主张的,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及诉请,在相同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
5.两诉主体、诉请不同,不能简单地认定系同一诉讼——如两次起诉主体不同,诉请亦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不能简单地因两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
6.裁定驳回后仅以利息增加再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不得在以后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7.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起诉,应属重复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8.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9.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摘要2

裁定驳回后仅以利息增加再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不得在以后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如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95号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09行终9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09行终99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诉请撤销被上诉人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xx)。而对讼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7)闽092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于2017年10月17日生效。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受到生效裁定所羁束。上诉人认为,这份裁定只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对其他项处罚决定不产生羁束力。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件之一就是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屏南县人民法院针对屏南县住建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2017)闽092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xx)认定的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裁定对讼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生效以及合法性问题均已作出评判。上诉人认为仅是对处罚决定的第3项内容具有羁束力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受到生效裁判所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执复168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执复168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院(2015)川执复字第43号执行裁定和德阳中院(2014)德执异字第44号裁定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依法追加海口房产公司为北阳公司申请执行海口市粮食局欠款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海口房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要求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北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案涉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路北侧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海口市金牛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海口房产公司自海口市粮食局接受的财产,应当依法用以清偿债务。......位于海口市金牛岭的5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利益,执行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处置,并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解读】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拍卖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处置)。

摘要2:【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执复字第43号
【摘要】根据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系海口市粮食局为本案借款在国土部门己作登记的抵押物,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对此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许可证》,该抵押权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该部分财产应当予以清偿债务。海口市粮食局作为债务人,在未清偿有关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海口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将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移交给海口国资公司,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次,现登记在申请复议人海口房产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8)第011544号”的土地使用权,虽由海口国资公司名下变更而来,但海口房产公司对此并未支付对价,属于无偿接收。且涉案土地使用权先后登记于海口国资公司、海口房产公司,海口国资公司系海口房产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唯一股东,其对海口房产公司之前的出资为货币出资,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不包含在海口房产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故执行法院裁定申请复议人由其在本案所涉的无偿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即所接受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价值内对申请执行人北阳公司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4号
【裁判摘要】民事裁判错误指引行政诉讼如何处理?|生效民事裁定定性为行政行为驳回民事诉讼起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民事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即使生效裁定错误也应当中止行政审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裁定后才能裁定驳回行政诉讼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发现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本案中,(2014)葫民一终字第24号生效民事裁定认为,绥中县政府制定补偿款发放标准、绥中县渔业局发放补偿款的行为,是依附在行政权力之下的职权行为,与补偿请求人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王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王某某根据生效民事裁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在生效民事裁定已经将绥中县政府、绥中县渔业局的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驳回王某某的民事诉讼起诉,生效民事裁定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一、二审裁定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与生效的民事裁定相抵触。即便本案一、二审裁定认为王某某请求绥中县政府、绥中县渔业局发放补偿款的诉讼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理由成立,也应当中止本案审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裁定后,才能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一、二审裁定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与生效民事裁定相冲突的裁定,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摘要2:【解读】下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4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42号
【裁判摘要1】关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审生效裁定以金马股份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环保公司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述条文说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都应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本案应否驳回原告环保公司起诉,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条规定为原告起诉的条件,从法院立案工作角度而言,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简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法院以金马股份公司不应当对环保公司主张的国债资金承担清偿责任为由,驳回环保公司的起诉,在程序适用上确有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对人方面,裁判文书应当只约束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和第三人等诉讼主体,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的民事主体,裁判文书不应当对其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如果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其他民事主体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在释明后,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对事方面,裁判文书只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应围绕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对象应限于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的内容,对于原告没有提起的诉请,法院不得自行予以认定。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民事主体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裁判文书应当界定的对象。......关于案外人金马集团的权利保护问题。从诉讼权利角度而言,金马集团并非原审案件的当事人,二审生效裁定判项中也并未实际确定或处分金马集团的权利或利益。一般情况下,金马集团在原审审理中并不享有或承担出庭、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及义务。但二审生效裁定裁决理由部分认定“被兼并的朝阳微电机厂的债务应由兼并企业金马集团承担”,二审法院在没有通知或追加金马集团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金马集团的民事责任做出认定,且该认定在另案中被引用作为金马集团应承担朝阳微电机厂债务的理由之一,金马集团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却没有获得出庭应诉、发表意见和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原审法院在没有听取金马集团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其参加质证的情况下认定的事实,难以保证其真实性与可靠性。从实体权利角度而言,民事裁定中不应对实体权利作出认定。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裁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十一种情形,均为对受理、管辖等诉讼程序性问题进行的处理。民事裁定书中不应对实体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二审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认定金马集团对国债资金的偿还义务也有不当。二审裁定认定被兼并的朝阳微电机厂的债务应由兼并企业金马集团承担,金马股份公司作为各股东投资新设立的目标公司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不仅仅属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经涉及到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民事裁定书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原审在对民事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做出认定后,又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确有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一、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二、关于法院主管相关问题三、诉讼费相关问题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关问题五、立案审查相关问题(一)民事诉讼类(二)行政诉讼类(三)执行与财产保全类(四)其他程序类六、多元调解与速裁相关问题(一)民事案件审理类(二)司法确认相关问题
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摘要2: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22.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审查处理?23.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如何处理?24.行政协议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如何计收诉讼费?26.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收取诉讼费?27.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8.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29.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该类案件民、商事审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诉讼费?30.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提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31.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民、商事审判庭分工?32.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3.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34.行政协议包括哪些类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35.执行前保全案件应立什么案号?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审查?36.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是什么?37.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中的“住所”?38.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9.实习律师可否办理立案业务?4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审查?4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雇员”提出其系职务行为,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雇主但身份信息不够明确,法院应如何处理?43.误工费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年满60周岁以上但仍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误工费应如何计算?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否应认定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5.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级法院能否进行司法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7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79号
【裁判要旨】非诉执行裁定作出后可否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
(1)人民法院在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后,当事人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非诉裁定认定该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并准予强制执行,且该裁定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意即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其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
(2)人民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后,当事人起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一般来讲,行政机关依据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合法的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扩大强制拆除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执行人物品、财产损失,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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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回转能否要求撤销原执行裁定?

摘要1:问题:执行回转时原执行裁定是否应当撤销?
解读:除非原执行裁定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外,原则执行裁定不因执行回转而撤销。
解析:执行回转中并不必然撤销根据原判决作出的执行裁定——(1)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2)除执行程序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外,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执行生效判决所作出的生效裁定并不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而撤销。
【注释】执行回转不应当撤销原执行裁定——(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2)根据执审分离原则,执行裁定与原审判程序分离而形成独立执行案件,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影响执行裁定的效力,也不能导致依法作出的执行裁定被认定为错误,撤销原执行裁定的依据不足。

摘要2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

摘要1:【要旨】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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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19号
【裁判摘要】上海瑞华公司起诉主张第二个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由本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179号生效裁定认定,该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依据该事实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上海瑞华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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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63号
【裁判摘要1】关于罗××是否为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问题,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211号民事裁定已经认定,罗××未能参加到陈××与汽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程序中并不能归责于罗××本人,其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没有超过法定六个月的期限,罗××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基于该裁定的指令,在本案的实体审理阶段亦应受其羁束。一审判决对本院生效裁定确认的事项再行审查并作出相反认定,案件审理程序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且在二审中对罗××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事项,不再予以审查。
【裁判摘要2】关于(2015)赣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是否损害罗××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因讼争股权仍登记于陈××名下,故对外仍由陈××作为贵和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罗××作为隐名股东,其权利义务来源于与陈××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只能依据该协议行使权利。(2014)吉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2015)赣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是纠正此前的错误判决,并将陈××名下40%的股权回转到汽运公司名下。罗××若认为其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因贵和公司持股结构的变化受到了损害,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陈××主张权利,其隐名持有的份额权利,不能对抗汽运公司对其股权享有的所有权。综上,罗××关于(2015)赣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顺予提及,就罗××、陈××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审查原再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有所不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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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予受理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

摘要1:解读:司法实践中对不予受理执转破裁定能否上诉存在两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2)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不能上诉,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作出立即生效;(2)认为不予受理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破申57号《3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26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9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注解2】不服不予受理执转破的裁定能否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19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民法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不予受理”可以上诉(3)《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综上,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07号
【裁判摘要】在生效裁定对刘××所称的购房款已经作出认定系无争议债权的情况下,刘××提起本案诉讼,实质系要求法院对该款项性质重新作出认定,一、二审法院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驳回其起诉并不缺乏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表,刘××作为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在异议不被管理人认可的情况下,其可以就异议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但刘××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其在一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对债权予以确认之后提起本案诉讼,法律依据不足。

摘要2:刘某某、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终655号
【摘要】刘××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已被华盟公司管理人编制的《湖北华盟公司债权确认表》确认为无争议债权,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予以确认。在案涉(2014)鄂襄阳中破(预)字第00005-2号民事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刘××又提起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辖终44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辖终44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尹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辖终113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尹某在四川技术秘密侵权案的上诉答辩状里自认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广东省广州市,对此,作为相对方的金象公司、烨晶公司也表示认可,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综合尹某和金象公司、烨晶公司提交的证据,尹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生效裁定的认定及其本人的自认,故原审法院认定尹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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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裁判摘要】限期拆除通知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戴河区政府所作的限拆通知,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李××的义务,对李××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而且根据生效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29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本案被诉的限拆决定已经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执行,李××对该强制执行行为也已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又以强制拆除行为系对限拆通知的执行行为,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李××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因此,原审法院对李××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至于其是否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在庭审后经过实体审查决定。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和上诉,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纠正。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168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168号
【裁判摘要】本院作出的(2020)闽执复212号民事裁定认定,“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及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水电费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契约双方对支付款项的负担约定。竞买方接受该要约参与竞买,自愿选择负担该款项,系其对民事权益的处分。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亦申明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买受人是在接受公告的所有条款后才实施拍卖行为的,买受人拍下不动产后理应缴纳这些税费。”即该生效裁定确认,尤×作为买受人应根据拍卖公告支付拍卖价款,并承担案涉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交易税费及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水电费等)等。上述税费中的卖方税费包含了本案讼争的3058433.78元款项。房地产估价是估算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房地产交易发生的税费是由征税机关计算并收取,非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确定。尤×以其实际缴纳的卖方税费超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定的卖方应缴纳的税费,该超出部分是为顺丰公司代垫,属于其对顺丰公司享有的债权,并对该部分债权享有优先权,缺乏依据,且与拍卖合同约定不符。原审判决关于确认尤×对顺丰公司享有垫付税收债权3058433.78元,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认定,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且与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矛盾,应予纠正。

摘要2:【解读】一审判决:一、确认尤×对顺丰公司享有垫付税收债权金额为3058433.78元;二、顺丰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该305.843378万元。
【解读2】二审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尤×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申8083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本案中,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5)温法破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于2009年10月23日起终止执行职务。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并非是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存续期间的未决诉讼,故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将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生效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提出的“即使一方合同主体资格灭失,也不应当影响对原合同效力的审查与认定”的主张,因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系诉争需确认合同的实施主体,而王××仅系合同相对方,不是诉争合同权利义务的实施者,故在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情况下,无法对诉争合同进行实体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27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规定,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徐××的诉请是确认庐江县住建局作出的庐建拆裁字(2013)10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一、二审裁定以其起诉的诉讼标的受已生效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内容所羁束为由,对徐××的起诉不予立案。因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定书的范围,故一、二审裁定以此为由,驳回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摘要2:【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皖行再3号
【解读】(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庐江县住建局作出的庐建拆裁字(2013)10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2)一审法院认为,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没有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庐江县住建局作出的庐建拆裁字(2013)10号房屋拆迁裁决已经生效。现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江行非审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经送达被执行人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2)二审法院认为,现原告就同一拆迁裁决提起诉讼,因该拆迁裁决已为生效裁定的效力所羁束,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3)再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生效裁定书的范围指令立案审理。

【笔记】诉讼标的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摘要1:解读:诉讼标的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许执行不构成重复起诉。
解析:(1)因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效裁定书的范围;(2)故诉讼标的为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并准予执行的行政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
【注释】非诉执行程序中准予执行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所规定的”生效裁判“范围。

摘要2:【注解】(1)非诉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是”明显“违法,与一般的诉讼程序中审查标准不同;(2)准予执行裁定本质上不同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所规定的”生效裁判“;(3)当事人起诉时未超过起诉期限,不能以受到非诉执行裁定的羁束为由不予立案,但案件进入审理后如经审查发生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需要纠正,应当在作出裁判前通过行政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发现程序对准许执行裁定先行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38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本案中,惠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张××向惠济区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请求对于涉案房屋价值、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费等10项内容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惠济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程××等4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程××等4人随即于2018年1月3日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案件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程××等4人的起诉。在程××等4人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程××等4人超过起诉期限与惠济区政府未能按照程××等4人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宜将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程××等4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程××等4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由惠济区政府对程××等4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本案一、二审法院以程××等4人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143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厦门××汽配城针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通过一、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作出的(2014)××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纠纷目前一审法院尚在继续审理中。厦门××汽配城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范畴,故对厦门××汽配城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摘要2

 共3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