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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摘要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以债权转让价格较低应当予以禁止为由主张变更申请执行人违法不当不能成立。——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752号

申请执行书【范本】

摘要1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写明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复90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复90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时转让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债权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权受让人可申请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⑴申请执行书……⑵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⑸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的规定,本案中,招行顺城支行系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其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将其已决债权转让给信达四川分公司。虽然债权转让时,招行顺城支行转让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招行顺城支行与信达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时,招行顺城支行转让的债权是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权。信达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时,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符合执行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执行法院在受理执行时核实该次债权转让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认为信达四川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成为招行顺城支行的权利承受人,并受理其执行申请并确定信达四川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之规定。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摘要2:【注解1】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注解2】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1)法院终本或者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2)法院未作出终本或者终结执行裁定书,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1年之日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之日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
【注解3】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何时起算?——(1)《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是”规定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4种情形;(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一般保证人存在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时开始起算。
【注释】(1)《民法典》第694条仅仅适用于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形;(2)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已经没有意义(债权人已经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3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和解协议仅对本金履行作出安排,不能以此推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未约定部分申请执行应予准许——首先,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就全部案款给付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在案材料显示,温商公司共向乌铁中院出具两次《还款计划》:一次是2016年1月20日,即在温商公司2015年12月29日支付案款10740000元后,其对剩余本金作出还款计划,并提出因温商公司对利息及违约金已申请检察院抗诉,待抗诉结束后再履行;另一次是2016年12月1日,温商公司提出因资金紧张,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其抗诉申请,故希望剩余案款自2016年12月25日起,每月按时支付案款3000000元。对这两次《还款计划》,中天公司表示同意。从两次《还款计划》内容来看,温商公司均仅对本金的履行时间和方式作出安排,对利息及违约金则明确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结果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结束后再履行。中天公司未有明确的放弃剩余利息和违约金履行的意思表示,温商公司亦未有对剩余利息和违约金不再履行的意思表示。按照乌铁中院计算,温商公司先后总计支付案款107453413.44元,该数额接近于中天公司于2015年申请执行时计算的执行款项,但其在申请执行书中明确,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只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应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由此可见,双方就还款达成的一致意见仅涉及中天公司申请执行时明确的截至2015年8月2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未涉及其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在中天公司尚未明确放弃执行利息、违约金,双方亦未就温商公司依生效判决应支付的全部案款进行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乌铁中院将案件做结案处理,不当。乌铁中院和新疆高院认为双方已就还款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