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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体?3.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5.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观方面?6.“知情不举”行为是否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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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举”行为是否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摘要1知情不举是消极不作为,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但行为人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没有提供积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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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尹某某被指控窝藏宣告无罪案

摘要1:张某某故意伤害、尹某某被指控窝藏宣告无罪案——亲属知情不举与窝藏罪的界限
【裁判要点】明知亲属是犯罪的人而与之共同生活,没有实施妨害司法机关查获犯罪的活动的,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729号(2012年10月19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626号(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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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窝藏、窝藏赃物案

摘要1:张某某等窝藏、窝藏赃物案——知情不举不构成包庇罪
【裁判要旨】知情不举就其行为本身而言是不构成犯罪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其通风报信,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以窝藏罪论处。可见,通风报信行为构成窝藏罪,而知情不举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或窝藏罪。
【案号】(2006)深福法刑初字第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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