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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5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的“抵押物”仅指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不包括依法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第三人”范围包括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规则】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的债权人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摘要2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核心提示】《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摘要2

【笔记】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1:【要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包括股东利益,即股东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范围。

摘要2:【注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并非绝对无效(《民法典》第154条)而是认定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64条)——(1)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则不发生有效代理或者代表的后果,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予以追认,构成要求代表或者代理。
【注解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1)不适用《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效之规定;(2)应当适用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之规定。

机动车质押未办登记,嗣后被查封的,不影响质权——机动车质押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其优先受偿权。已设立质权的机动车嗣后被查封的,质权人可申请参加分配程序

摘要1:【实务要点】机动车质押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其优先受偿权。已设立质权的机动车嗣后被查封的,质权人可申请参加分配程序。
【案例索引】山东莱芜中院(2011)莱中民一终字第126号《魏灿明与王玉标、山东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机动车担保物权未经登记至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物权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系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或对同一标的物发生交易之人,如受让人、抵押人等,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第三人范围内。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396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396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基于股权工商登记的外观而产生交易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处分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对于非基于上述行为与登记股东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由于工商登记公示的股权不是其交易的标的,其没有基于工商登记所产生的交易信赖,不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第三人范围

摘要2:无

【笔记】如何认定未经登记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范围——(1)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被抵押的已经取得占有或转移占有的买受人、承租人;(2)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摘要2:【注解1】未经登记动产抵押不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2】已经登记动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在后承租人;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3】动产抵押采取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不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理论基础,因此不能将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用于界定《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本来就是模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