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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91号
【提示】一般保证中,对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应给予债权人合理期间,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摘要】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而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数额尚未依法确定,担保人在本案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了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存在缺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在程序上给予债权人一个合理的期间,告知其应就主合同纠纷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摘要2

该案是否应该受理──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大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立案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1:【摘要】本案是一起原告向保证人的次债务人追索债务引起的代位权案件,在应否受理上产生了争议。因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向保证人而非主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二是在以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终结案件执行的情况下,还存在复执的可能性,此时是否允许主张代位权?此外还涉及管辖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探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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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以挂号信方式主张权利已为我国法律规定所认可,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向被告寄发挂号信,属于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对其主张债权的行为予以确认;且原告提交的挂号信回执和催讨货款方式,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催讨货款,追索债权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已完毕,其证据应予采信,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摘要2

金牌辩护:非法拘禁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非法拘禁罪?2.什么是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要件?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4.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雷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摘要1:【裁判摘要】“索债型”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339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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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绑架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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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1:[第156号]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他人实施绑架行为,帮助实勒索行为的,应以绑架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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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等非法拘禁案——“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

摘要1:[第263号]雷某某等非法拘禁案——“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
【裁判要旨】在索债型拘禁案件中,债务数额难以确定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要的数额超出债务数额不大的,或虽然较大但行为人的目的仍为索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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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拘禁案——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95号]贾某某非法拘禁案——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挟持继女,主观上是为解决其与妻子的离婚纠纷,索要的财物属于离婚纠纷范畴,故不属于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情形,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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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6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693号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可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债权——在本案涉及的北大中基公司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已发现北大中基公司的部分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考虑到向股东提起追偿之诉需要各债权人按比例垫付诉讼费用问题,过半数的债权人不同意追索。债权人会议的该项决定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债权人不得要求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追索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也无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要求清算组追索。但是,债权人会议并没有免除债务人债务的职权,其有关不在破产程序中追索公司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决定,亦无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意思,不妨碍愿意追索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根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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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61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反委托处置的受托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银行和信托公司等签订《特定债权转让合同》后,约定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信托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信托公司委托银行管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去,银行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索债务,而且从实际权利人角度,故认定银行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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