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联营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
【摘要】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摘要2

律师教你打联营纠纷官司

摘要1:联营也称为法人联营,是企业之间十分经常的协作模式,也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三种合伙类型之一。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联营成立合伙企业的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联营禁止保底条款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
【目录】1.什么是联营?2.什么是联营主体?3.不能成为联营主体范围有哪些?4.什么是无效保底条款?5.什么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6.什么是退出联营?7.联营体终止,联营财产如何处理?8.无效联营合同,联营收益应当如何处理?9.联营债务如何承担?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应当如何处理?10.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如何规定?11.联营纠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12.什么是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2:【解读】民法典未规定联营制度。

无效保底条款

摘要1: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摘要2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摘要1: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是保底条款特殊形式,是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摘要2

退出联营

摘要1:退出联营是法人型联营体、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的行为。

摘要2

联营体终止

摘要1联营体终止,联营财产的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规则】
①一方解散其联营投资设立的另一方董事会,但未妨碍第三方作为股东行使分享经营利润的权利,联营关系仍继续存在,投资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项的规定,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联建和联营在形式上有牵连和相似,但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有差别的。天富公司请求判令内蒙古医院停止侵权、恢复保健分院董事会和领导班子、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集(总第11集)
【解读】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范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审查,新立风情园目前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解散。首先,新立风情园虽为玉泉兴业公司与天宇力恒公司共同出资联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该公司的人员组成及企业构成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件,本院可以比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其次,经二中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玉泉兴业公司与天宇力恒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已经解除,联营体新立风情园继续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且新立风情园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继续存续仍需要相应的费用支出,会使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第三、新立风情园目前情形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在玉泉兴业公司与天宇力恒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解除后,双方一直未对解散新立风情园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玉泉兴业公司要求解散新立风情园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