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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93号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查阅公司账簿之诉可合并审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的关系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与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诉的关系不同。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0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01号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裁判摘要】“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的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一审法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列入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列为专门一章进行规定,均由此类案件特殊性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按照该条规定,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排除了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也不支持当事人另案确权。一审法院以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而应另案解决为由,对谢某某主张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实体性审理,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解读1】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支持。
【解读2】名义股东由公司章程确定且经登记机关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有权对该股权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3】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郭××持有的中盛公司4.5%股权的拍卖执行;二、判决确认其持有中盛公司4.5%的股权(价值1198万元),由中盛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注解】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否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对强制执行显名股东股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同时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摘要1:【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摘要】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

摘要2:【解读】股东签名被伪造导致其股权被转让被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并要求法院确认其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