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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2001年8月22日法民二[2001]50号)
【摘要】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所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系指双方均为特定人的一般情况。由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认购人并不特定,不可能要求每一个认购人都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和套用《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定义。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债券发行人与代理发行人或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同样具有证明担保人之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而认购人的认购行为即表明其已接受担保人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只要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的保证意思是自愿作出的,且其内容真实,该保证合同即应为有效,该公司应对其担保的兑付债券承担保证责任,是有道理的。
【要旨】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有效——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发行人与代理发行人或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对其担保的兑付债券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2

股东出资纠纷

摘要1:【245、股东出资纠纷】1.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购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2.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造成公司或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当抵押权人丧失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1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141号
【提示】增资扩股行为的核心构成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增资扩股条件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表决事项应当理解为完整的增资扩股行为中心核心事项,包括了认购人的确定,认购价格及其他重要交易条件的确定等。

摘要2:《增资扩股行为的核心构成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载《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解读】本案的实质争议点是,没有明确增资扩股的认购人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如何看待。......可以认为,黔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增资决议,只是增资协议签订的团体法的一面,而股东对确定的新股东的接纳则是团体法的另一面。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应当理解为完整的公司增资扩股行为,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完整的增资扩股全部过程。余某不能提交黔峰公司曾经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确认其为黔峰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黔峰公司内部也未对公司股东名册等进行重新登记。......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余某没有能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黔峰公司股东。

惠尔普法|增资扩股行为核心构成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摘要1:解答:增资扩股行为核心构成事项包括认购人和认购价格及其他重要交易条件的确定等。股东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增资扩股的认购价格及其他重要交易条件但未表决通过认购人的,可以认定增资扩股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增资扩股行为未完成,认购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摘要2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6民终186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6民终1862号
【裁判摘要】关于张某某与新城公司之间是否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虽然张某某与新城公司签订了《新城•海世界认购书》,并约定认购房屋座落于漳州开发区新城•海世界”项目9幢508单元房,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销售总价520000元,张秀丽也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元和购房款160000元,但双方约定《新城•海世界认购书》中的条款及张某某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和购房款160000元等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一审判决张某某与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新城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新城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错误的上诉理由于法相符,予以支持。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946号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城•海世界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新城•海世界认购书》中关于张某某与新城公司需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出卖人若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将该房屋另售他人,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已付定金"的约定,应当认定《新城•海世界认购书》系预约性质的合同,并且,《新城•海世界认购书》没有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具备的条件与交付期限、办理权属登记的期限及义务人等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因此,《新城•海世界认购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另外,根据《新城•海世界认购书》“基本条款"第3项与第4项约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承担定金罚则的情形下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二审判决不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1829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18296号
【裁判摘要】案涉认购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仲裁的约定条款,明确约定适用认购协议中的认购人(刘×)与挂牌方(华弘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本案还涉及刘×起诉摘牌人东银公司、担保人广森公司、李×及钟××,一审法院根据该条约定,驳回刘×起诉,扩大了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本案涉及的保证函在性质上应属产品认购协议的担保合同,该保证函中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一审法院关于主合同产品认购协议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笔记】包销商请求发行人给付已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