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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

摘要1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范围,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范围。
【目录】诉讼时效客体的权利特征;诉讼时效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96条、第199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民法权利与诉讼时效关系;保险索赔时效;仲裁时效;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2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1年;提示:继承权行使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提示:房屋交付使用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时效;提示:确认股东身份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2:【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物权民事纠纷办案要件指南》规定“一般情形下,物权变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仍适用二年的时效,因为在物权变动结果发生前,物权未发生转移或设定,请求人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交付或协助登记。”

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

摘要1:在可撤销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种请求权——(1)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性质并非诉讼时效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返还财产请求权(A.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确定,不动产物权和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权利人请求返还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B.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3)赔偿损失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另外,折价补偿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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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全攻略

摘要1:标签: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190【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D191【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D193【诉讼时效援引】; D19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摘要2:【目录】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1.什么是诉讼时效?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5.什么是诉讼时效起算?5.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5.2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7.什么是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8.什么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9.什么是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事由?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和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四、诉讼时效中断22.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五、诉讼时效抗辩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所涉主要问题论析

摘要1:一、基本理念的探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
二、概念厘定及种类分析: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应用: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衡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五、理论纷争与规范统一: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发出主义抑或到达主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
七、概念界定与实务分析:“提起诉讼”的认定
八、诺成行为抑或实践行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
九、探讨与争鸣——结语: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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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2号
【提示】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裁判要旨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当抵押权人丧失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认定赛格管理人对机场股份公司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并导致抵押权消灭,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故二审判决称赛格管理人的债权及抵押权消灭不当。但因本案诉讼中,机场股份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债务,故赛格管理人实质上并无再自行或协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是否宣布该债权消灭并不会对赛格管理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赛格管理人请求实现相应的抵押权亦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因抵押人美兰机场公司向法院请求宣告抵押权消灭,亦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担抵押责任,赛格管理人不可能再有通过自行或与美兰机场公司协商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判决解除抵押权登记具有合理性。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其债权消灭及解除抵押登记,不应视为足以导致再审改判的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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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能否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摘要1:解答:根据《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抵押权的特殊司法保护期,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届满)后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抵押权,抵押人有权请求注销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解读】抵押权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第明确规定抵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协助注销抵押权登记,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是因为注销登记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应继续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的规定。
【注释】(1)《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强调的是因主债务成为自然债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已成为一种自然债务,抵押权并没有消灭;(2)登记仅仅是一种公示方式,注销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消灭,尽管抵押权没有消灭,但由于抵押权无法获得法院保护,基于物尽其用的要求允许抵押人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登记。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1)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定不予保护(仅仅是表达抵押权并非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而是不能通过法院予以保护,如果抵押人自愿承担责任法律不予干预);(2)并非指抵押权本身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
【注解2】抵押合同无效能否请求注销抵押权?——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用要因原则,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使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和取得他项权证,抵押权也没用有效设立,抵押人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办理更正登记即注销抵押权。
(1)我国民法采取要因原则(与无因原则相对应,要因原则要求一个有效物权变动必须要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原因行为,要因原则为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确属确认提供了一个思路),一旦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等于否定担保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物权也是无效的;
(2)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债权人已经被登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20条规定的更正登记制度——抵押人可以起诉债权人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二是请求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注解3】(1)诉讼时效客体并不包括抵押权这一物权,抵押权行使期间并非诉讼时效期间,但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相关联,该期间实质是关于督促和警示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抵押权的制度设计;(2)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不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主债务诉讼时效再生的情形。
【注解4】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而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64号

【笔记】债权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

摘要1:解答:从《诉讼时效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之规定可见,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代位权在性质上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位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是债权的一项法定权能。债权人对此债务人并不享有债权,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在代位权纠纷中应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而不存在代位权本身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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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1)确认之诉的确认请求权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2)确认之并非给付之诉,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注释】确认之诉请求权并非实体法意义上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而只是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其对应的是确认之诉,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2:【注解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注解2】(1)《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对于仲裁时效未必适用“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解3】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笔记】包销商请求发行人给付已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笔记】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释】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2:【注解1】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知识产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注解2】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知识产权请求权并非实体法意义上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而只是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其对应的是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