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证据关联性

证据“三性”

摘要1: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系(相关性)、合法性(允许性)。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三性”?问题02|证据“三性”排列顺序如何规定?问题03|对证据的质证是否就是对证据“三性”的质证?问题04|什么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05|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06|什么是非法证据?问题07|陷阱取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问题08|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09|能否以证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为由不予采信?问题10|认可证据是认可证据哪些内容?

摘要2:【注解】不应当就无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2:【解读】(1)考核结果为C2等级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关系无法划上等号,关联性不足;(2)王×从分销科转岗系分销科解散导致转岗,转岗证据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的事实关联性不足。(3)结论:中兴通讯公司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王×符合“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5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58号
【提示】对赌协议中可约定公司为原股东应履行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对赌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原股东应履行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如果履行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并且外部投资人善意审查了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该约定应属有效。
【摘要1】《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新方向公司在约定触发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通联公司持有的久远公司股权,该约定实质上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股东达成的特定条件成就时的股权转让合意,该合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新方向公司与通联公司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有效,且触发回购条件成就,遂依协议约定判决新方向公司承担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新方向公司辩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无效、回购条件不成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摘要2】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是否对担保事宜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负有审查义务及未尽该审查义务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久远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中承诺对新方向公司进行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向通联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亦未得到股东会决议追认,而通联公司未能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生建代表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上签字、盖章行为,对通联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约定在触发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解读2】不应以后来产生的股东会决议中所增加的公司担保内部决议程序来判断债权人的审查注意义务(违背了新证据须对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