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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第151号]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5页
【裁判摘要】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摘要2:【裁判要旨】
①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A.主动投案: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B.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
C.如实供述罪行。
②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
A.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B.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B.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B.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第455号]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处理
【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摘要2

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18号]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实际由个人出资、控制,走私决定是基于个人意志作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公司虽不是为走私而设,但公司以走私为其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以虚假资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不属于刑法第30条所指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②根据我国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各成员是否基于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目的而结合在一起是构成犯罪集团的重要特征。不能证明各被告人在事先进行周密的预谋、策划,各行为人不是基于走私的犯罪目的纠集在一起,构成犯罪集团的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只能认定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构成走私犯罪集团。

摘要2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摘要1:[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摘要2

金牌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5.什么是核定证明书?6.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走私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8.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观方面?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王大峥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1]行他字第11号,2001年12月7日):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海关对走私行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摘要1:[第267号]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裁判要旨】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裁判规则1】行为人为进行转口贸易,将普通货物暂时转运进境,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因此,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裁判规则2】对于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不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运输暂行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进境的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

摘要2

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摘要1:[第268号]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摘要2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

摘要1:[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单位走私犯罪论处。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以该走私货物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应以走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应某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

摘要1:[第840号]应某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摘要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某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