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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基于各类运输合同产生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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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运输合同?2.什么是客运合同?3.什么是货运合同?4.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5.承运人应否承担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责任?6.什么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无

合同法分则精解

摘要1:【目录】第九章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精解;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精解;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精解;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精解;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精解;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精解;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精解;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精解;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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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46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提字第2号

摘要1:【提示】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效期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关于承运人逾期60日未交付货物,推定货物已经灭失的规定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460号(2006年1月16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0号(2006年6月26日);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提字第2号(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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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勒·瓦希德诉××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提示】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未尽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提供转签服务等事项的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
  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45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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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216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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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摘要1:【摘要】承运人未按行业惯例于当天送往机场报关,迟延将标书报送出境,致使标书延期出境,其行为属履行迟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本案是研究机会损失的金钱赔偿的适例。本案是因快递标书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故给此案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审理此案时,我们注重遵守行业惯例与行业宗旨,遵守国际惯例,遵守我国缔结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与条约。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被告应为承运人,且是第一承运人,因为在一个航空运输中,可以由几个不同的连续运输人,本案中,被告作为第一承运人,即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开票人,被告实际上已经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如清关、报关等责任,因此,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决定了本案系属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因为本案诉讼双方,一方系境外公司,一方系国内公司,故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我们认为,既然被告运单背面明确了适用《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按照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应该适用《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延误,而对此节的确认,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被告作为一个世界上著名的快递公司,它的宗旨就是应该迅速、及时、安全地将客户所要投递的快件安全送达,延缓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和公司的宗旨背道而驰的。虽然快件公司不会明确应允快件在某一时刻送达,但是根据各快递公司的惯例做法,快递公司应该做到当日收件当日报关出境,这也是快递公司义不容辞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7月21日上午10时收件,在7月23日晚才使标书出境,应该说被告没有做到尽心尽职、迅速及时,存在着不应延误的环节而延误的情况,应该承担延误责任。既然被告的行为构成延误,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否应有限制,是否应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关于此节,争讼双方诉辩也相当激烈。我们认为应按《华沙公约》规定的最高限额来赔偿,《华沙公约》规定:在载运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本案中,原告在要求被告快递标书时,并未作出以上声明,故被告应享受此条款规定的限制赔偿。

摘要2:无

信达××配载经营部诉中国××机械西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摘要】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中因交通事故而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车辆的实际车主承担;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构成运输合同中表见代理的充分要件。
【裁判意见】
①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由实际车主承担民事责任;
②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构成运输合同中表见代理的充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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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问题提示】火车票未载明而体现在《铁路运输规程》中的退票相关规定是否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受票面的限制,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即发站到站、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并非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而是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上述相关规定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7)京铁民初字第49号(2007年5月11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京铁中民终字第34号(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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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上诉案

摘要1: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公司与宁波凯越国际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托运人长期不向收货人交付提单应视为收货人拒绝提领货物
【裁判要旨】托运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向收货人交单提货,造成目的港事实上无人提货,可以推定为收货人拒绝收货。承运人将货物卸在海关监管仓储站,不构成无单放货。即使有货损,风险责任仍由托运人承担。
【案号】(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99号;二审:(2010)浙海终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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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金马机械总厂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车站、昆明地区联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处理完经济犯罪才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金马机械总厂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车站、昆明地区联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处理完经济犯罪才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复函(1993年11月15日 法经(1993)226号)
【摘要】根据铁道部运输局《严防伪造领货凭证冒领货物的紧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昆明地区联运公司(下称联运公司)在领货人(冒领人)出具的“证明”对货物的有关内容填写不全,领货人与“证明”上的被委托人身份不符的情况下,将货物付给领货人,造成收货人的货物被冒领,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联运公司与昆明铁路分局昆明东站订有《联运协议》。据此,本案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并无不当。本案的经济合同纠纷与冒领人的经济犯罪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也不同。因此,经济合同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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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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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摘要2

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运输合同(又称送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船方)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海路或通海水域进行运输的合同。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分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就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分为海上行李运输合同和通海水域运输合同。2.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摘要】本院认为,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十条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因此,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机构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中远公司和太保海南公司委托的机构并非公安消防机构,检验师和鉴定人均不具备火灾事故鉴定的岗位资质。二审判决对中远公司和太保海南公司提交的鉴定、检验和公估报告中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均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因中远公司并未向公安消防机构以及港务监督部门报告,造成火灾原因无法查明。中远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火灾事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二审判决由中远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3号)

摘要2:【目录】指导案例107号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8号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9号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指导案例110号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指导案例112号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1:【裁判要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19年9月11日)
【目录】
1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沪72民初288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140号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浙72民初1601号【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624号
3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青海法商初字第240号【二审案号】(2016)鲁民终1542号【再审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13号
4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案号】(2017)辽72民特104号
5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一审案号】(2016)闽72民特90号【二审案号】(2016)闽民终1587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53号

摘要2: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宋某某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鄂72民初1177号【二审案号】(2018)鄂民终1376号
7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粤72民初311号
8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津72民初53号【二审案号】(2018)津民终392号
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案号】(2017)沪72民初2203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81号
10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陈忠义等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案号】(2018)闽72行审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7日)
【目录】
案例1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海难救助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42号【二审案号】(2017)浙民终581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68号
案例2 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1号【二审案号】(2018)辽民终332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案例3 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粤72民初533、1152号【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1257、1258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906、3907号
案例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大海商初字第487号【二审案号】(2018)辽民终462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187号
案例5 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浙72民初1899号【二审案号】(2019)浙民终422号
案例6 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诉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 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沪72民初844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504号
案例7 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请扣押“尼莉莎”轮(M/V NERISSA)案【一审案号】(2019)鲁72财保108号

摘要2:案例8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BRIGHTOIL GEM TANKER LTD.)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 (2019)琼72民初22号
案例9 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一审案号】(2018)闽72行初8号【二审案号】(2019)闽行终159号
案例10 陈某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一审案号】(2018)浙72行初2号【二审案号】(2018)浙行终1135号
案例11 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一审案号】(2018)津72行初2号【二审案号】(2019)津行终30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摘要】格式条款提供方虽未举证证明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关于保价的格式条款,但根据证据并结合双方的身份和合同地位能够认定对方知道保价条款的存在并理解保价条款内容的,对方无权主张把该条款排除在合同之外——本院认为,原告因托运物受损而诉请原告赔偿损失,本案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应全额赔偿,被告抗辩称只能按保价条款进行赔偿,故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托运单上记载的保价条款是否有效。首先,关于该保价条款的性质。......涉案托运单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印刷的制式单据,符合上述法律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故涉案保价条款属格式条款。其次,原告对保价条款是否知情。被告虽未举证证明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免责条款,原告亦未主张其对该保价条款不知情,综合本案现有证据状况,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和合同地位,本院认定原告对该保价条款知情,理由如下:1、原告系食品有限公司,具备酒类批发的营业资格,故酒品运输应该是原告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处理的事项,原告成立至今已14年,其应熟知物流运输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2、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已经有多次合作,据此也可推定原告熟知托运单的内容;3、根据原告的陈述,其确认未保价的原因是已投保了货物运输险,据此可推定原告已清楚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并就风险的救济方式进行了选择。最后,涉案保价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故涉案保价条款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无效。根据上述论述,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保价条款,故原告主张保价条款无效理据不足。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物流运输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通过自己的服务具有与他人服务的特异之处来影响价格而形成垄断,本案原告系商事主体,且具有丰富的商事交易经验,本案被告系从事物流运输的个体工商户,故无论是从双方的市场身份还是市场经验来看,被告都难以被认定为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如果原告在知悉保价条款的

摘要2:(续)情况下,仍选择不保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则要求被告全部赔偿,则可能造成保价与不保价均可获得等额赔偿的结果,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也不利于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综上,根据保价条款关于“未保价的须经本公司调查、取证、核实,赔偿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1:5”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付980×5=4900元,虽原告已对部分酒品进行折价处理,但其实际损失远大于上述赔偿,故本院不再进行调整。被告抗辩称涉案酒品不能认定为全损,但本院认为酒品属于食品,在其商品、包装及瓶口被不明液体腐蚀的情况下,其已丧失了销售价值,故应认定为全损,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2022年2月25日)
【目录】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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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摘要1: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
【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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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目录】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例2: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案例3: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案例4: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案例6: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7: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案例8:东盛航运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与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案例9:天津轮驳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案例10:“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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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太阳海运有限公司、远洋货船有限公司、联合王国保赔协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太阳海运有限公司、远洋货船有限公司、联合王国保赔协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请示的复函(2009年2月24日 [2008]民四他字第50号)
【摘要】本案提单为租船合同项下的格式提单,提单正面虽然载明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人本提单,但并没有明确记载被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当事人名称及订立日期,属于被并入的租船合同不明确,被告主张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没有事实依据,提单正面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记载不产生约束提单持有人及其保险人的合同效力,本案原告有权以保险代位求偿人身份提起诉讼。本案货物运输目的港为南通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管辖区域的有关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同意你院审查处理意见,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本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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