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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持续性侵权的财产损失一般应以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但持续性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侵权人所获收益高于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对财产侵权损失的一般规则予以了规定,即基于侵权和损害发生的同时性,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一般能够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弥补。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有持续性,如何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市场价格,关系能否补偿被侵权人和惩罚侵权人。本院认为,持续性侵权的财产损失一般应以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但持续性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侵权人所获收益高于上述一般情形的除外。主要理由,一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侵权人所受损害,而从被侵权人角度看,知道和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才有所谓损害补偿,被侵权人才能够得出确定的财产损失价值;二是基于侵权人不能因非法行为获益的原则,如果其持续侵权期间根据平均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的所获收益高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的损失时,则侵权人不能取得该部分非法获益,而应补偿给被侵权人;三是采用持续性侵权期间最高市场价或其他方式计算的最大损失,虽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对侵权人可能难谓公平,故除外情形下采用持续性侵权期间的平均市场价或其他方式计算损失价值,更为公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

摘要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非法获益为目的注册商标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无正当理由注册并囤积商标后,以转让、诉讼手段牟取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恶意取得注册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