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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摘要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废止】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摘要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有5种:1.警告;2.罚款;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拘留。

摘要2

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定中民再终字第09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定中民再终字第09号
【提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证的承租人后,第三人无偿帮助承租人驾驶并因超速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于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其对承租人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摘要2

(2008)广汉民初字第232号;(2008)德民终字第300号

摘要1:——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或无驾驶证而必然要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当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或作为城镇居民对待)而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来确定,即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是农民,其生活在农村而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同时,当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并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对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08)广汉民初字第232号;二审:(2008)德民终字第300号

摘要2:无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5)宝民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5)宝民再字第1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 8条和第70条之规定,宝丰公路段应及时巡逻本辖区的公路,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等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宝丰公路段未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造成胡留印在公路上摆放的石头与张二臣骑的摩托车相撞致李自发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宝丰公路段对李自发的死亡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即承担20312.68元赔偿款,减去已支付的5000元,应再付原告赔偿款15312.68元。《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被告胡留印违背法律规定,在公路上晒糟子、摆石头影响公路畅通,对摩托车撞上石头造成李白发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25%的责任,即偿付原告赔偿款 12695.4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第26条第10项规定:“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须戴安全头盔。”被告张二臣违背法律规定,在自己没有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且让不戴头盔的李自发乘坐自己的摩托车,对造成李白发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25%的责任,应付原告赔偿款12695.43元。死者李白发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造成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害人10%的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抚民一终字第4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抚民一终字第45号
【提示】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裁判摘要】持有A2驾照驾驶运输性拖拉机属C3车型属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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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诉黄××、渤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1:【提示】本案被上诉人持C4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驾驶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构成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该节上诉主张的事实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能否因此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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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营民初字第2101号;(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87号

摘要1:——此类“准驾不符”情形的保险责任规制
【裁判要旨】驾驶人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机械性能相同、操作原理相同、载荷相当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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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365号;(2013)泸民终字第354号

摘要1:——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险
【裁判要旨】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辆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有权拒赔商业险。
【案号】(2013)古蔺民初字第1365号;(2013)泸民终字第354号

摘要2:无

(2011)芜民一初字第00289号

摘要1:——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情形的认定
【案号】(2011)芜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第三者商业险合同时,以格式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如果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级别高于实际驾驶车型的,保险公司不宜以此为理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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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于保险法定免赔范围

摘要1:【裁判要旨】
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法定免责赔偿范围。
二、虽然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超过驾驶证有效期属于责任免除事由,但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的说明,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投保人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不得拒绝赔付。

摘要2:无

某某中心支公司诉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颁发驾驶证

摘要1:【裁判摘要】原告主张的权利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安邦保险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992年李某生冒用李树森的名义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是因为李某生本人不具有学习驾驶和考取驾驶证的资格。学习驾驶并考取驾驶证的本人即李某生与填报的名字不符,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审查不细,便为李某生颁发了名为李某森的驾驶证,该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李某生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更不能必然引起安邦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故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1992年由于审查不细为李某生颁发名为李某森的驾驶证的行为不侵犯安邦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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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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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6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60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仅对原判决理由中认为其持有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构成无证驾驶的事实提出再审申请。该再审申请系申请人对原判决阐述的判决理由申请再审,该理由对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人并无任何影响。且原审判决中亦未判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仅要求改变原判决裁判理由,并不会造成责任承担等实质性裁判结果的改变,因而申请人对原判决缺乏再审利益,其仅以判决理由不当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摘要2:【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3958号
【摘要】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队负责,因此,军队驾驶证是由军队核发,准予驾驶军队在编车辆,并且由军队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有效证件。对于除驾驶拖拉机、军车之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之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以看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之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之前,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虽具备驾驶技能,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本案中,李××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无证驾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89〕公交管第166号)
【摘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一九八八年八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军人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驶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的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认定事故责任,还应视为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对此,请你们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摘要2:【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3]1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

摘要2:【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175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175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员张飞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持有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驾驶人无驾驶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上述规定明确,张飞是否可以获得驾驶机动车的准驾资格,由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部门负责审查确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足以说明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认为张飞具有驾驶相应车型机动车的能力,并通过向其核发驾驶证使其获得了驾驶相应车型机动车的资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不得驾驶地方机动车辆的强制性规定。事故发生时,张飞所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为经过法律授权的机构所核发且处于有效期内,系合法有效驾驶证。因此,张飞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张飞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民用车辆系无证驾驶的认定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摘要2:【案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5民再58号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不得驾驶地方机动车辆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驾驶员张×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持有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驾驶人无驾驶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上述规定明确,张×是否可以获得驾驶机动车的准驾资格,由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部门负责审查确认。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足以说明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认为张×具有驾驶相应车型机动车的能力,并通过向其核发驾驶证使其获得了驾驶相应车型机动车的资格。该证载明,张×准驾车型B,准驾车型代号B对应的为载重车和C。案涉车辆为C类驾照准驾车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不得驾驶地方机动车辆的强制性规定。事故发生时,张×所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为经过法律授权的机构所核发且处于有效期内,系合法有效驾驶证。因此,张×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张×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民用车辆系无证驾驶的认定于事实和法律无据。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诉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颁发驾驶证

摘要1:【裁判摘要】起诉人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安邦保险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992年李×生冒用李×森的名义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是因为李×生本人不具有学习驾驶和考取驾驶证的资格。学习驾驶并考取驾驶证的本人即李×生与填报的名字不符,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审查不细,便为李×生颁发了名为李×森的驾驶证,该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李×生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更不能必然引起安邦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故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1992年由于审查不细为李×生颁发名为李×森的驾驶证的行为不侵犯安邦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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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安行终字第5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该处罚决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认定的基本事实为:安××持有c1驾驶证,2009年8月10日其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处以刑事处罚,该刑事判决认定安××属无证驾驶摩托车。问题在于该支队能否适用该条第一款规定,吊销安××的c1汽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政,既遵循合法性原则,又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本案中安××虽持有c1汽车驾驶证,但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其发生交通事故系无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并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其无证驾驶作出刑事判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将其c1驾驶证予以吊销,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12月发布的国法秘函[2005]4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无证驾驶。”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安××的c1驾驶证违背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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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岩行终字第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关于上诉人取得驾驶证中的c1和e准驾资格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还是两种行政许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联系本案而言,上诉人取得准驾车型c1和e是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的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方法等分别取得,明显不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2、上诉人驾驶摩托车违法,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同时吊销上诉人c1和e驾驶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联系本案而言,正如上述第1点所述,上诉人取得驾驶证中的c1和e准驾资格是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诉人却将其准驾小车c1的资格一并吊销,上诉人的这种处罚决定既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也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遵循合理行政原则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3、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能否作为本案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联系本案而言,上诉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这一违法事实,双方均认可,但上诉人起诉主张只能吊销其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即准驾车型e),

摘要2:(续)而不能同时一并吊销小车驾驶资格(即准驾车型c1),被上诉人答辩中则主张其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还主张其还适用了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精神,由此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吊销驾驶证”具体含义理解出现分歧的情况下,依前述法律规定,对“吊销驾驶证”是否需要“吊销全部的准驾车型”的解释权应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属不具有法律授权的解释,故不能作为本案处罚依据,上诉人主张该文解释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不能作为本案处罚依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注解1】当事人取得驾驶证中的C1和E准驾资格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还是两种行政许可?——当事人取得准驾车型C1(小型汽车)和E(摩托车)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方法等分别取得,不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而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
【注解2】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能否一并吊销其汽车驾驶证?——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却将其准驾小型汽车C1的资格一并吊销,这种处罚决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注解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能否作为处罚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据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需要"吊销全部的准驾车型"的解释权应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的意见,属不具有法律授权的解释,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笔记】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能否一并吊销其汽车驾驶证

摘要1:解读:(1)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138号);(2)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却将其准驾小型汽车C1的资格一并吊销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参考案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岩行终字第41号);(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参考案例:检例第146号)。

摘要2:【注解】(1)醉驾应当吊销所有驾驶证;(2)其他情形不宜吊销无关类型驾驶证

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摘要1:【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摘要2

 共5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