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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摘要1:《政府采购法》“工程”与《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完全一致。
【解读】《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在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规定上区别:(1)要约邀请——《民法典》“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具有约束力。(2)要约——《民法典》“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生效);《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同一时间后生效)。(3)承诺——《民法典》“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双方还需签订书面合同)。

摘要2:【注解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没有明确定义。
【注解2】(1)招标投标也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手段(《行政许可法》第53条);(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属于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火折子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第53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3】《招标投标法》同样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终2030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1民申21号

强制招标范围

摘要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摘要2:【注解1】(1)强制招标(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实施的招标;(2)自愿招标(非强制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是指对于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实施的招标。
【注解2】《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招标项目划分为:(1)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注解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制(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不受该限制):(1)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2)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3)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等。
【注解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资强制招标项目特殊规定:(1)应当公开招标(第8条);(2)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第18条);(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55条)。
【注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1)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A.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B.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注解6】新能源发电项目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工程,属于强制招标工程,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摘要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8.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第三款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9.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摘要2:无

简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

摘要1: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包括以下三类项目(国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观政府资金、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达到下列采购标准之一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摘要2:【理解与适用】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6日又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这两个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上述两个规定发布后,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相比于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规定,上述两规定大幅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如将原规定中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房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删除,将原规定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共事业项目”兜底条款删除,避免造成适用中的扩大。另外还将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标准予以提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33
【注解】(1)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2)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参考:《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197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民终197号
【裁判摘要】不属于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云金集团主张其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涉案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院认为,本案项目招标发生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根据云金集团二审提交的公司章程记载,在2013年11月以前,云金集团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为36.6%,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为63.4%,故云金集团不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涉案项目也不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云金集团与利安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云金集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762号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摘要2:【解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日;因项目时间紧迫,故给投标人的准备时间短于法定时限,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
【注解】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1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摘要】(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给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不少于20日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可以少于20日——金丝鸟公司与恒欣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在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后,依照招投标中标结果而签订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该条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如果恒欣公司认为自己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不够,应在招投标时向招投标代理公司提出给予合理时间的请求,恒欣公司并未提出此请求且已顺利参加招投标并中标,说明其编制标书的时间已经足够。况且,从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来看,并未低于20天,涉案工程项目亦并非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故对恒欣公司以此主张招标投标行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摘要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终203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终2030号
【裁判摘要1】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了排进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时,如果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认定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关于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明标准,本院认为,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了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时,如果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认定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具体到本案,综合在案全部证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爱婴公司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了排挤瑞丰公司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本院将重点审查涉案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保证金交纳问题是否能间接证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爱婴公司构成串通招投标。......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瑞丰公司未中标系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爱婴公司通过意思联络达成了排挤瑞丰公司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爱婴公司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瑞丰公司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即在案证据均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爱婴公司构成串通招投标。所以对于瑞丰公司关于确认招标公司所代理的济南森林公园西综合楼房屋租赁经营项目中标无效以及确认森林公园管理处与爱婴公司基于本次中标结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招标投标法》同样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即涉案纠纷是否适用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为必须招标项目的,当然属于接受《招标投标法》调整的项目,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如果当事人主动选择采用招投标形式的项目,亦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案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处的西综合楼对外租赁项目并非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的项目。

摘要2:(续)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招标公司将西综合楼对外招租的过程中,招标公司在相关文件上虽使用了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些术语,但结合案件事实,从范围、主体、程序等方面综合考量,整个招租过程实际系参照招投标法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的。故,本案纠纷属于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受招投标法律调整。对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关于涉案西综合楼租赁经营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不应适用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串通招投标的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瑞丰餐饮有限公司诉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1民申21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摘要2: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
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作出修改;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作出修改;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作出修改;八、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作出修改;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十、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作出修改;十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作出修改;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24号
【裁判摘要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从评标专家库中提选专家评标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本案中,涉案工程是住宅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案中,涉案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未邀请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参加投标报价的评委均为京汉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组成,未从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提选专家评委,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裁判摘要2】实质性变更招投标文件内容的中标合同无效——《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向京汉置业公司出具承诺书及京汉置业公司向中建二局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价格和工期的约定,均对投标文件的价格和工期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摘要2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7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摘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并不能就此认为招标人已确定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可见,评标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并非是确定中标人,前者是后者的前置程序;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不需经过公示异议程序。本案中,招标人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表》中载明了三个中标候选人,告知了投诉异议权利和期限,是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不能据此得出上海兰宝科技公司已经被确定为中标人。上海兰宝科技公司认为其已经被该《公示表》确定为中标人并经公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笔记】哪些情形中标无效?

摘要1:解读:
(1)影响中标结果之中标无效:泄密(《招标投标法》第51条、第52条);恶意串通(《招标投标法》第51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质性谈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
(2)直接导致中标无效:串通投标、行贿手段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3条);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4条);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否决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
(3)其他中标无效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兜底):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中标无效。

摘要2:【注解1】《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55条、第57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6种情形。
【注解2】因中标无效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注解3】即使是非强招标工程,承包方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就已经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无效行为(招投标前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行为而非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

【笔记】投标人少于3个未重新招标的中标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未依法重新招标,招投标活动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注释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并不包括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属于程序瑕疵但并不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注释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个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注释3】投标人不足3个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摘要2:【注释4】开标后出现有效标不足3个是否应当重新招标?|取决于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具有竞争性则不需重新招标;不具备竞争性则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开标)——(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为如果实际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构成有效竞争应重新招标;(2)开标后出现有效标不足3个,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注释5】(1)评标过程中如通过初步评审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后只剩下一家或两家但还有竞争性的投标人,可以继续评标、定标;(2)如果剩下投标人缺乏竞争性则应当重新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对16个招投标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摘要1:【目录】#1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2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3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5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6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7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8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9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1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12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1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14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15关于对16号令及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咨询的答复;#16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

摘要2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摘要1:#2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摘要2:【注解】(1)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2)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摘要1:#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摘要2:【注解】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笔记】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必须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未对招标人代表评委的资格条件及其产生办法作出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受评标专家资格条件限制;(2)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第3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注释1】招标人代表人数是否受限制?——(1)《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2)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则不受该规定限制。
【注释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纳入评标委员会成员。

摘要2

【笔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而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原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中标有效?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而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原中标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中标有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

【笔记】中标结果是否必须公示?

摘要1:解读:(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必须在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发布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在何处公示中标结果,不作强制性规定。

摘要2

【笔记】强制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分包工程应否招标?

摘要1:解读:(1)强制招标项目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分包工程不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2)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注释】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摘要2:【注解】(1)《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总承包单位并非招标人,分包合同并非招标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

【笔记】招标人应当在哪些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摘要1:解读:(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2)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省级分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解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布媒介。

摘要2

【笔记】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能否收费?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费。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