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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调解

摘要1: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摘要2

赢在证据:民事证据精解

摘要1:“吾无隐乎尔”|2019年新《证据规定》解读和证据风险防范
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举证时限》)等。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打官司,当事人都要多点证据意识,运用证据打赢官司。

摘要2:概述|证据1.什么是证据和起诉条件证据?2.什么证据“三性”?3.什么是学理上证据分类?4.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证据种类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2.什么是书证?3.什么是物证?4.什么是视听资料?5.什么是电子证据?6.什么是证人证言?6.1什么是证人?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哪些情形可以证人不出庭作证?6.2什么是证人费用?7.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什么是重新鉴定?8.什么是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举证1.什么是举证指导?2.什么是免证事由?2.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3.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4.什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5.什么是延期举证?6.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6.1.举证期限一览表7.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8.什么是证据交换?9.什么是被告答辩?10.什么是自认?10.1什么是自认类型?10.2什么是自认撤回?11.什么是新证据?12.什么是证据释明?1什么是举证责任【删除】 ?2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3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删除】 ?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 ?5什么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举证责分配【删除】 ?6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7什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8什么是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分配?【删除】9什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0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1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损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2什么是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3什么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4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1.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2.什么是诉讼证据保全?2.1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四、证据质证1.什么是证据质证?2.什么是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五、证据认证1.什么是证据证明?2.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3.哪些证据是有完全证明力证据【删除】 ?4.什么是最佳证明规则【删除】 ?5.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则?6.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证据认证?
【其他】1.什么是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

自认

摘要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问题01|什么是自认? 问题02|什么是自认条件?问题03|什么是自认法律效力?问题04|哪些情形不适用自认?问题05|什么是调解、和解之让步是否成自认?问题06|当事人在诉讼外承认能否构成自认?问题07:如何理解当事人在代理词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问题08:如何理解自认的法律效果?自认是否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前提?风险提示1:口头自认和书面材料自认;风险提示2:自认加重自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解读】自认必须基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根据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裁判者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和限制,即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裁判者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摘要2:【注解】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其后诉讼中,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8.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摘要1:【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民终415号
【裁判摘要】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根据无争议事实,本案受害人张××作为运输模板的驾驶员进入天微建设公司的施工工地,并从天微建设公司承建的道路边缘摔下掉入紧邻的河中,且该路面距河面至少高2米以上。故本案事故地点属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而该路边仅有17厘米高、30厘米宽的横梁,高度不足以防止人员坠落,其外部完全虚空而没有任何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天微建设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原有临时性防护栏,因需安装永久性防护栏而拆除,此解释不仅不能说明其无过错,因为其完全可以在拆除临时性防护栏的同时以安装防护网或脚手架等方式防止坠落事件,相反此解释正说明在此处本应有防护设施。故该施工地点没有防止坠落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应由施工方天微建设公司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天微建设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甘××认为责任在于天微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摘要2

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

摘要1: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项,即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问题02|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已偿还借款本金金额及已支付利息金额无争议,人民法院能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还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问题03|诉讼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能否免除证明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9民终2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智创公司已履行部分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问题。根据无争议事实,剩余两台华为核心交换机至今未履行,且目前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而宁德××又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相应已履行部分的付款条件不宜再按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后的最终验收为标准,应以已履行部分已完成验收为标准。而已履行部分已于2020年9月19日初步验收,并经宁德××确认运行正常,且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故已履行部分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智创公司对此部分有权要求宁德××支付。宁德××关于已履行部分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宁德××可否以智创公司对未履行部分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扣减已履行部分的货款问题。智创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两台核心交换机的供货义务,构成违约。但目前宁德××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履行部分造成已履行部分性能降低的比例等已履行部分的损失,特别是宁德××至今未主张解除合同也未反诉要求赔偿此损失,故此损失宜在宁德××就未履行部分索赔时再主张,而不宜在本案已履行部分的货款纠纷中扣除。因此,宁德××此部分上诉本院亦不予支持。但宁德××就未履行部分造成其的损失赔偿可另案主张。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