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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记

摘要1:房屋借名登记,不动产归属如何认定?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摘要2:【理解与适用1】我们认为,在借名购房的情形修啊,即使当事人约定所购房屋归借名人所有,在将房屋登记至借名人之前,借名人也仅对出名人享有合同债权,而不能请求确认对标的物享有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10页。
【理解与适用2】当然,我们认为委托合同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而仅认可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完全否认借名购房协议仍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如果当事人购房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借名购房的方式规避“房住不炒”的政策,则即使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不直接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而仅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也将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政策格格不入,此时人民法院自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此外,在当事人所购房屋为政策性保障住房时,如果认为借名购房协议仍可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就可能诱发当事人通过借名购房的方式来规避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的管理,从而导致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人民法院也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总之,在严格区分合同关系与物权归属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如房屋代持协议)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其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因违反强行法而应认定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原则上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由于借名购房协议仅约束借名人和出名人,且不能依据借名购房协议即认定借名人为不动产物权人,因此借名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政府限购政策,原则上亦无法对公序良俗造成威胁,自无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其效力的必要,除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借名购房协议违反“房住不炒”的政策或者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当然,即使借名购房协议不因违反房屋限购政策而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有效的借名购房协议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也可能会因为存在房屋限购政策而无法得到实际履行,这也是借名购房必然面临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12-213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7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如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如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李某诉阳某某所有权确认案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7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物权法以公示原则为基础,派生出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推定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法律认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果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当事人为涉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人。

摘要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090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0904号
【裁判要旨】“隐名购房”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从实际购房与名义购房人是否有委托协议、房屋出资、实际居住和产权证保管情况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摘要2

隐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及所有权确认

摘要1:【裁判要旨】“隐名购房”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从实际购房与名义购房人是否有委托协议、房屋出资、实际居住和产权证保管情况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摘要2

隐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所有权的确认——廖某诉林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人是产权人,在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不一致,且能够证明购房款是实际购房人支付的,可以推翻这种法律上的推定,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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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2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21号

摘要1:——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裁判要旨】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人是产权人。在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真实的购房人,且能够证明购房款由其支付,则可确认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案号】一审:(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2号;二审:(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21号

摘要2

借他人名义购房的法律效力

摘要1:借他人名义购房的法律效力——赵某与钱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借他人名义购房,极易带来法律风险。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是产权人,作为实际购房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推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实际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真正自愿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合同的有效、合法就缺少了基础。

摘要2

俞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620号
【提示】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虚假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他人名义购房,名义购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房地产权证、还贷银行卡等手段,取得第三人信任,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第三人购房款用以挥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是第三人,而非房屋实际持有人,否则会使刑事审判陷入困境。
【裁判规则】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对他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99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998号
【裁判要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主要机能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而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不动产产权证只具有推定效力。产权证只是证明登记权属人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并不具有绝对的对抗效力。如果事实上的权属人提供了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时,产权证的推定效力则被推翻,登记权属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摘要2